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民國96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乙○○、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8日一審判決後,96年9月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乙○○,並依被告甲○○向本院陳明之地址(台中縣神岡鄉○○路92巷38號之1號),同樣於96年9月4日寄存送達。被告乙○○、甲○○於96年9月7日提出上訴狀,上訴期滿日應為96年9月29日,上訴期滿日後20日為96年10月16日,然被告至今仍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