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2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鄭秀珠律師
- 被告
- 己○○
- 被告
- 庚○○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尤雯雯律師
- 被告
- 酉○○
- 被告
- 宇○○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子○○
- 選任辯護人
- 黃鼎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俐伶律師
- 被告
- 黃○○
- 選任辯護人
- 林建宏律師
- 號3樓之3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604
號、95年度偵字第8628號、95年度偵字第8629號、95年度偵字第
863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0200 號、95年度偵
字第111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所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己○○所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主文欄從刑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所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酉○○所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宇○○所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子○○所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黃○○所犯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刑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從刑沒收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自民國95年1 、2 月份起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與「阿仁」陸續招募己○○(加入時間自95年5 月初起至95年8 月17日被警查獲時止)、庚○○(加入時間自95年6 月初起至95年8 月17日被警查獲時止)、酉○○(加入時間自95年5 月初起至95年8 月17日被警查獲時止)、宇○○(加入時間自95年5 月初起至95年8 月17日被警查獲時止)、子○○(加入時間自95年5 月初起至95年8 月17日止)、黃○○(加入時間自95年8 月7日 起至95年8 月17日止)等人共組詐騙集團(其中己○○、酉○○2 人係前受該詐騙集團詐騙金錢後,經乙○○介紹、招攬為該詐騙集團成員)。
(一)自95年1、2月起,乙○○、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莉葒」之成年女子,於如附表2編號1等所示之95 年4月底前之期間內,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阿仁」指揮、分配贓款,乙○○與「黃莉葒」撥打詐騙電話訛稱貸款需支付保險費用、及辦理貸款途中發生車禍,需支付款項等語,詐騙如附表2編號1等所示於95 年4月底前匯款之人得逞,並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
(二)自95年1 、2 月起至95年6 月30日止,「阿仁」、乙○○、己○○、庚○○、酉○○、宇○○、子○○等人於如附表1 所示之加入期間內,陸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共同為如附表1 及以下之分工行為,而為如附表6-11編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並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
1.乙○○依前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之指示,以酉○○之名義承租臺中縣潭子鄉○○街83巷17號12樓,作為該集團成員撥打、接聽詐騙電話之處所,再以自己名義購入實行詐騙所需之行動電話、晶片卡(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供宇○○及子○○2 人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另乙○○亦負責在報章雜誌上刊載:「整合負債、免擔保、免手續費、信用貸款」等字樣之廣告內容,並留載前揭由宇○○及子○○2 人使用之詐騙電話號碼。俟如附表6-11編號1 所示之人因經濟困窘、信用不佳,無法順利向金融機構貸得金錢,而見到前述報章廣告,依其上留載之電話與宇○○及子○○2 人聯繫後,乙○○、宇○○及子○○3 人遂分別假冒日盛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之貸款經理及專員之名義,要求前述如附表6-11編號1 所示之人留下年籍資料,再輪流以前述金融機構之貸款經理及專員之名義,致電如附表6-11編號1 所示之人,先後對之訛稱:需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及投保信用保險,或需先繳交6 個月之分期金額,或繳交涉訟保證金等,以解決信用不佳之問題,致使如附表6-11 編號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陸續將款項匯入由乙○○、宇○○及子○○3人指定之人頭帳戶中。
2.乙○○、宇○○及子○○3 人輪流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經理及專員之名義,致電如附表6-11編號1 所示之人詐騙得手後,庚○○、己○○及酉○○3 人遂持前揭乙○○購得之人頭帳戶存簿及金融卡至臺中及嘉義等地提領款項。其中己○○及酉○○2 人,乃將領取之款項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以自己名義申設之金融帳戶,而該存簿已先行交予乙○○,以便提領前揭被害人之匯款;另庚○○則係將提領之款項以現金之方式交付予乙○○,或由乙○○先將匯款帳號以簡訊傳輸方式,傳輸予庚○○後,庚○○再將所提領之金錢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前述由乙○○提供之帳戶中。
3.庚○○、己○○及酉○○3 人依其等提領金額總數之5%供作報酬;乙○○每月則獲取薪資新臺幣(下同)80,000至100,000 元,及協助宇○○及子○○撥打詐騙電話後,該次被害人匯入款項之1 成;而宇○○及子○○3 則獲得所詐騙之金額之5 成。
(三)自95年7月1日起至95年8月7日經警查獲時止,前開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乙○○、己○○、庚○○、酉○○、宇○○、子○○、黃○○於其等如附表1所示95 年7月1日以後之參與期間內,先後於如附表3 所示之時間,多次各別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共同為如附表1 所示及以下之分工行為,先後詐騙如附表3所示之人:
1.乙○○依前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之指示,以酉○○之名義承租臺中縣潭子鄉○○街83巷17號12樓,作為該集團成員撥打、接聽詐騙電話之處所,再以自己名義購入實行詐騙所需之行動電話、晶片卡(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供宇○○、黃○○及子○○3 人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另乙○○亦負責在報章雜誌上刊載:「整合負債、免擔保、免手續費、信用貸款」等字樣之廣告內容,並留載前揭由宇○○、黃○○及子○○3人使用之詐騙電話號碼。俟如附表3所示之人因經濟困窘、信用不佳,無法順利向金融機構貸得金錢,而見到前述報章廣告,依其上留載之電話與宇○○、黃○○及子○○3人聯繫後,乙○○、宇○○、黃○○及子○○4人遂分別假冒日盛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之貸款經理及專員之名義,要求前述如附表3 所示之人留下年籍資料,再輪流以前述金融機構之貸款經理及專員之名義,致電如附表3 所示之人,先後對之訛稱:需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及投保信用保險,或需先繳交6 個月之分期金額,或繳交涉訟保證金等,以解決信用不佳之問題,致使如附表3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陸續將款項匯入由乙○○、宇○○、黃○○及子○○4人指定之人頭帳戶中。
2.乙○○、宇○○、黃○○及子○○4 人輪流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經理及專員之名義,致電如附表3 所示之人詐騙得手後,庚○○、己○○及酉○○3 人遂持前揭購得之人頭帳戶存簿及金融卡至臺中及嘉義等地提領款項。其中己○○及酉○○2 人,乃將領取之款項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以自己名義申設之金融帳戶,而該存簿已先行交予乙○○,以便提領前揭被害人之匯款;另庚○○則係將提領之款項,以現金之方式交付予乙○○,或由乙○○先將匯款帳號以簡訊傳輸方式,傳輸予庚○○後,庚○○再將所提領之金錢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前述由乙○○提供之帳戶中。
3.庚○○、己○○及酉○○3 人依其等提領金額總數之5%供作報酬;乙○○每月則獲取薪資80,000至100,000 元,及協助宇○○、黃○○及子○○3 人撥打詐騙電話後,該次被害人匯入款項之1 成;而宇○○、黃○○及子○○3 人則獲得所詐騙之金額之5 成。黃○○迄今則尚未領得薪資。
二、嗣於95年8 月17日,乙○○等7 人經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2 隊員警循線在上址查獲,始知上情。並扣得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4 、5 所示之物。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
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乙○○、庚
○○、子○○、宇○○、己○○、酉○○、黃○○等7 人及
其等所選任之辯護人,就本院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本院審理
調查證據時亦未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非法取得等不適當之
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
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
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
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
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
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
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
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要旨、90年
度臺上字第6078號判決要旨參照);況認事採證、證據之取
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證
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是供述證據前後雖有差異或矛盾
,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斟酌其他情形,
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其就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
者,予以採取,亦非法則所不許。因之,證人供述之證據,
前後縱有差異,事實審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證據,斟酌
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
,作為論罪之證據,自屬合法(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9
4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庚○○、子○○、宇○○、己○○、
酉○○、黃○○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
承不諱(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7604號卷
第35-38 、81-103、14 8-155頁,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
號卷1 第68-77 、93-101頁,卷2 第61-62 、150-160 頁
,卷3 第141 頁);被告乙○○亦坦認於95年2 月間,即
加入該詐欺集團,並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撥打電話詐騙被
害人酉○○,致酉○○、己○○陷於錯誤匯出約150,000
元等事實(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3 第133 、134
、141 、142 頁)。核與如附表2 、3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
詢中之指訴(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950023451
號卷第1 、3 、9 、12、15-116、22-2 3、30-31 、41-4
2 、48-49 、57-58 頁,第0000000000號卷第1 、3-4 、
10、14、16、18-19 、24、27、29、32 -33頁,第000000
0000號卷第1 、4-5 、9-10、16、18、25頁,第09500 號
卷第40、41、52、53、95、143 、163 頁,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7604號卷第213-216 、220-222 、
227-229 、234-236 、242- 244、248-250 、254- 257頁
,95年偵字第11169號卷第25、26、31、34、35、52、53
、128、129、154、196、197頁,95年偵字第10200號卷第
14-20頁),及證人即被害人丁○○、辰○○、C○○、
丙○○、寅○○、證人即同案被告酉○○、己○○於本院
審理中所為之證述(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3第128
-135頁)大致相符,堪係屬實。
(二)並有如附表2 、3 所示之被害人之匯款執據、明細表(見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950023451號卷第2 、4-8
、10 -11、13 -14、17-21 、24-29 、32 -40、43-47 、
50-56 、59 -61頁,第0000000000號卷第2 、5-9 、11-1
3、15、17、20-23、25-26、28、30-31、34-40頁,第000
0000000號卷第2-3、6-8、11-15、17、19-24、26-28頁,
第09500號卷第42、43、54-72、96、145-147、164頁,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1169號卷第27-29、36
、54、55、130-133、155、198、199頁),及被告庚○○
、己○○、酉○○駕駛交通工具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翻拍
畫面、被告乙○○所刊登之借貸廣告翻印照片17張、電話
通聯紀錄查詢資料、彰化縣警察局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7604號卷第22-34 頁
,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2第166、178、179頁,卷3
第157-158、163-165、171-177、180-181、197-198、20
4-207、212-213頁),與如附表4、5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7604號卷第136、1
37、139頁),參以證人即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第二偵查
隊員警陳昭池於偵訊、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受被告乙○○
之託刊登廣告之報社廣告代收處助理王春敏於警詢中之證
述綦詳(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7604號卷
第178、207頁,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3第122-124頁
),足徵被告乙○○等7 人此部分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
(三)被告乙○○雖於本院審理中另稱:伊不知95年2 月施以詐
術之對象除被害人即同案被告酉○○外,另有被害人即同
案被告己○○;又遭伊所屬之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絕
對無如附表2 、3 所示如此之多等語。然查:被告乙○○
於95年2 月間詐騙酉○○後,致同案被告酉○○、己○○
陷於錯誤而為匯款150,000 元等情,已據被害人及同案被
告酉○○、己○○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95年度
易字第1210號卷3 第133-135 頁),縱被告乙○○事先並
未知悉前開匯款中尚有同案被告己○○之出資,亦無影響
被告乙○○此部分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之成立;再本案如附
表2 、3 所示之被害人,或係經由被告乙○○所屬之前揭
詐欺集團刊登之廣告上電話之通聯紀錄、或係透過因此查
獲之被害人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其他匯款紀錄交易明細,而
一一連結與本案被告之關連性,亦經證人即承辦員警陳昭
池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3 第122 、123 頁),及酌以本院依職權傳訊之證人即被
害人丁○○、薛旭榮、辰○○、C○○、丙○○、寅○○
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言(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3 第
128-132 頁),堪認被告乙○○前開所為之辯解,乃不足
採。
(四)又被告乙○○等7 人雖係95年8 月17日即為警查獲,有彰
化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在卷可憑(見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95 年 偵字第7604號卷第2- 5頁),然衡情
遭詐騙之人未必當日即為付款,誠有於95年8 月17日以前
遭被告乙○○等7人 詐騙,而於95年8 月17日以後之數日
始為匯款行為之可能,並有相關之匯款單據在卷可佐(見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950023451號卷第60、61頁
,第0000000000號卷第15、34-40 頁),故如附表3 編號
21-23 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95年8 月18日至95年8 月28日
所為之數次匯款行為,亦足以作為被告乙○○等7 人前開
詐欺取財犯行之佐證,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等7 人之犯行
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
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
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
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
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
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
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
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
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
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一)而修正前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
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
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
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
字第510 號判例可資參照)。考量新刑法刪除常業犯理由
,乃因常業犯其本身含有連續犯性質,為變相連續犯,刑
法總則既已廢除連續犯,則配合連續犯刪除,自應將刑法
分則有關常業犯之規定全數刪除(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總說明第2 編參照)。是以本件被告乙○○、己
○○、庚○○、酉○○、宇○○、子○○就事實欄一所載
涉犯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部分,既因刑法廢除常業犯
規定而刪除,自應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就被告犯行
,比較其適用舊刑法第340 條常業犯規定,與適用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規定,以何者為有利於被告
,而為本件法律之適用。查本件被告乙○○、己○○、庚
○○、酉○○、宇○○、子○○於舊刑法時期行為之次數
眾多,經依上述決議之意旨為比較後,認依舊刑法第340
條常業犯規定處斷,較有利於被告乙○○、己○○、庚○
○、酉○○、宇○○、子○○。
(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
上,以100 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
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
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乙○○、己○○、庚○
○、酉○○、宇○○、子○○較為有利之情形,故依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
取財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
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三)刑法第28條原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
為正犯」,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
、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
要件,而本案被告乙○○、己○○、庚○○、酉○○、宇
○○、子○○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
正犯,是不論依修正前、後正犯之規定,對被告乙○○、
己○○、庚○○、酉○○、宇○○、子○○而言並無不利
之情形。
(四)被告乙○○、己○○、庚○○、酉○○、宇○○、子○○
行為後,刑法第51條亦經修正。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
5 款規定均為:「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
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
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乙○○、己○○、庚○○、酉○○、宇
○○、子○○,則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被告乙○○、己○○、庚○○、酉○○、宇○○、
子○○所為之犯行,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
規定。又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為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自較有利於被告乙○○、己○○、
庚○○、酉○○、宇○○、子○○。
(五)綜上被告乙○○、己○○、庚○○、酉○○、宇○○、子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
院決議及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
用被告乙○○、己○○、庚○○、酉○○、宇○○、子○
○行為時法律,對被告乙○○、己○○、庚○○、酉○○
、宇○○、子○○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
四、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
犯罪已達於既遂之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最高
法院29年上字第3617號判例參照)。次按修正前刑法上所謂
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
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
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
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510 號判例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乙○○、己○○、庚○○、酉○○、宇○○、子
○○等人組成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之犯意聯絡,透過廣告及電話,於如附表1 所示之參與期間
內,對如附表2 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
金錢,並分工負責刊登廣告、接聽電話、提領款項等事宜,
從中獲取報酬,於95 年6月30日以前之被害人數即達10多人
,依被告乙○○、己○○、庚○○、酉○○、宇○○、子○
○實施犯罪之手段、時間、被害人數、及詐得之金額所示,
顯屬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自
屬常業犯無疑。核被告乙○○所為如附表2 所示,己○○、
庚○○、酉○○、宇○○、子○○所為如附表7-11編號1 所
示之行為,各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
人認被告乙○○、己○○、庚○○、酉○○、宇○○、子○
○所為犯行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
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均相同,本院自均得變更
法條而為審理)。被告乙○○、己○○、庚○○、酉○○、
宇○○、子○○、黃○○所為如附表6-12所示之行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綽號「阿仁」真實年籍
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自稱「黃莉葒」於95年1 、2 月間至
4 月底受僱之成年女子、被告乙○○、己○○、庚○○、酉
○○、宇○○、子○○於其分別參與之期間內,就常業詐欺
取財之行為間;「阿仁」、被告乙○○、己○○、庚○○、
酉○○、宇○○、子○○、黃○○於其分別參與之期間內,
就前揭普通詐欺取財犯行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皆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乙○○、己○○、庚○○、酉○○
、宇○○、子○○、黃○○雖於如附表1 所載之參與期間內
,各詐騙如附表3 所示之同一被害人多次,惟其各屬本於單
一接續犯意所為之多次行為,各侵害一個法益,應均為接續
犯,均屬單純一罪。又被害人林正龍、葉臻容、陳榮雄、吳
淑芬、吳榆怜、林士欽、吳夙芳、廖真、張坤宗、李嘉銘、
吳碧霞於95年7 月1 日前遭詐騙匯款之情形,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0200 號、95年度偵字
第11169 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因該部分與起訴部分被告乙
○○、己○○、庚○○、酉○○、宇○○、子○○所為常業
詐欺犯行之部分,分別具有常業犯之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
可分之原則,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之。再被告乙○○自95 年1
、2 月起,與「阿仁」及「黃莉葒」,於如附表2 編號1 等
所示之95年4 月底前之期間內,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共同
分工詐騙如附表2 編號1 等所示於95年4 月底前匯款之人,
並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等犯行,雖亦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
,然該部分與起訴書所載被告乙○○自95年5 月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所為之常業詐欺犯行間,具有常業犯之一罪關係,
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亦應一併審理之。被告乙○○
、己○○、庚○○、酉○○、宇○○、子○○分別所犯如附
表6- 11 所示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間;被告黃○○於其如附表1 所載
之參與期間內,所犯之多次刑法第33 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五、爰審酌被告乙○○等7 人均正值壯年,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
物,反為圖利得,組成專以詐騙他人金錢為營業之犯罪集團
,於其如附表1 所示之參與期間內,巧言飾詞,欺惘多次,
除了造成如附表2 、3 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2 、3 所示
之財物損害,數額甚鉅外,亦使社會治安益形敗壞,嚴重戕
害臺灣社會金融秩序,致被害人歷年辛苦積蓄瞬間化為烏有
,心理上留下難以抹滅之苦痛陰影,且造成社會生活中人與
人間之互信基礎薄弱、人際關係日益冷淡、疏離,被告乙○
○等7 人之惡行自屬非輕,所為應當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
難;惟另考量被告己○○、庚○○、酉○○、宇○○、子○
○、黃○○等6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及(一)被
告乙○○曾有前科、素行非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95
年1 、2 月即加入前開集團、並負責媒介本案其餘6 位被告
之加入,然已與告訴人午○○、甲○○達成和解並各賠償10
,000元 ,對於參與前開本案之詐欺集團等情亦不爭執,(
二)被告庚○○亦有前科,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屬中度肢
體殘障、謀生不易、家境清寒之低收入戶、母親、弟弟均為
智障,係95年6 月初始行加入前開詐騙集團,已與被害人卯
○○、辛○○、D○○達成和解,分別賠償3, 800元、3,00
0 元、3,600 元,(三)被告子○○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自95年5 月初加入前開詐欺集團,已與告訴人癸○○、壬○
○、D○○、申○○、天○○、辛○○達成和解並分別賠償
6,900元、15,500、7,000 、4,000 、3,000 、4, 000元,
(四)被告宇○○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95年5 月初加入
前開詐欺集團,已與告訴人亥○○、辛○○、申○○、D○
○、天○○達成和解並分別賠償20,000、4,000 、4,000 、
7,000 、3,000 元,(五)被告黃○○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自95年8 月7 日始加入前開詐欺集團,已與告訴人辛○○
、申○○、D○○、天○○達成和解,並分別賠償4, 000、
4,000 、7, 000、3,000 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偵字第7604號卷第167-173 頁,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
卷1 第111-112 、116-121 、218 頁,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
10號卷2 第13-20 、23-26 、155-157 頁),(六)被告己
○○、酉○○均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雖前經該詐騙集團
詐騙後始受招攬,然自95年5 月初即加入前開詐欺集團,至
今並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然就每日所領取之款項坦承
曾高達1000,000元之犯後態度等情(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
10號卷2 第158 頁),與被告乙○○等7 人犯罪之動機、手
段、獲利有別、分工亦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6-12
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末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
年7 月16日施行,又本件犯罪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除
附表6 編號1 所示,係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
第1 項第16款所定之不予減刑之罪刑外,其餘部分均應依該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分別就其宣告刑
諭知減得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一)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
、所生或所得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
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
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
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
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787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即刑法學理上「共犯連帶沒收
」理論;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
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
宣告沒收之從刑。
(二)扣案如附表4 所示之物分別係如附表4 所示之人持有或所
有,供本案犯罪所用、預備之用、或所得之物,均經被告
乙○○、己○○、庚○○、酉○○、宇○○、子○○、黃
○○供承在卷(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2第151-152
頁,卷3 第135-137 頁),又被告乙○○、己○○、庚○
○、酉○○、宇○○、子○○、黃○○,均無法供明前開
附表4 所示之物供本案犯罪用之確切時間,考量既無法究
明,惟至少可認定各該扣案物品係供各被告於如附表1 所
示參與期間內最後一次犯行時所用、預備之用或所得之物
,而應如附表6- 12 主文欄所示,分別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其中附表4 編號
41所示之物係被告宇○○為前揭本案詐騙行為之所得,已
轉為薪資之性質,而屬被告宇○○所有無訛,應予沒收,
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5 所示之物分別為如附表5 所示之人所有或持
有,非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之用、或所得之物,均據被
告乙○○、己○○、庚○○、酉○○、宇○○、子○○、
黃○○分別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
1210號卷2 第151-152 頁,卷3 第135-137 頁),亦非違
禁物,且查無積極證據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
。其中扣案如附表5 編號8 、9 、15、25-30 所示之行動
電話晶片卡,依國內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所
有權乃係屬電信公司所有,附此敘明。
七、至臺灣彰化地方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200 、11169 號(
其中移送併辦之如附表2 編號1 、6-15部分,業經本院併為
審理)移送併案審理意旨另略以:被告乙○○、己○○、庚
○○、酉○○、宇○○、子○○、黃○○,於如附表13所示
之95年6 月30日以前之期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詐騙如附表13
所示之許元村、黃偉群、薛旭榮3 人,因此部分與起訴書所
載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屬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移送本院併案審
理等語。惟查:
(一)被告黃○○加入前開詐欺集團之時間為95年8 月7 日至95
年8 月17日,已敘明如前,為公訴人所不爭執,是前開就
於如附表13所示之95年6 月30日以前,為詐欺取財犯行而
移送併辦之部分,與被告黃○○並無相涉。又詐騙同一被
害人之多次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應為接續犯之一罪,
已如前述,不宜割裂處理,是被告乙○○、己○○、庚○
○、酉○○、宇○○、子○○於如附表1 所載之參與期間
內,各詐騙如附表13所示之同一被害人多次,其各屬本於
單一接續犯意所為之多次行為,各侵害一個法益,應均為
接續犯,均屬單純一罪,且前揭犯罪之完成之最後時點均
在95年7 月1 日之後,即應適用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
之刑法規定。
(二)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
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依新法對於上開反覆實施
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
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是上開移
送併辦部分,既應與被告乙○○、己○○、庚○○、酉○
○、宇○○、子○○自95年7 月1 日起至95年8 月17日止
詐騙如附表13所示之同一被害人犯行部分,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則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判決有罪之被告乙○○、己
○○、庚○○、酉○○、宇○○、子○○陸續共同詐騙如
附表2 所示被害人之犯行部分,應屬各別起意之數罪併罰
關係(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決議意旨參照),是本院無
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後而為適法之處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28條、第340 條(
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1 項第5 款(修正前)、
第51條第1 項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 被告 │犯罪時間 │擔任角色 │獲利方式 │
├──┼────┼─────┼──────┼─────┤
│一 │乙○○ │95年1 、2 │刊登夾報廣告│每月新臺幣│
│ │ │月至95年8 │、收購人頭帳│(下同)8-│
│ │ │月17日加入│戶、人頭電話│10萬元,並│
│ │ │ │晶片卡 │自被害人每│
│ │ │ │ │次之匯款中│
│ │ │ │ │抽取10% │
├──┼────┼─────┼──────┼─────┤
│二 │己○○ │95年5 月初│持人頭帳戶存│提領被害人│
│ │ │至95年8 月│簿及金融卡提│匯款總數之│
│ │ │17 日加入 │領提領款項(│5% │
│ │ │ │即「車手」)│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庚○○ │95年6 月初│持人頭帳戶存│提領被害人│
│ │ │(起訴書誤│簿及金融卡提│匯款總數之│
│ │ │載為95年5 │領提領款項(│5% │
│ │ │月間)至95│即「車手」)│ │
│ │ │年8 月17日│ │ │
│ │ │加入 │ │ │
├──┼────┼─────┼──────┼─────┤
│四 │酉○○ │95年5 月初│持人頭帳戶存│提領被害人│
│ │ │至95年8 月│簿及金融卡提│匯款總數之│
│ │ │17 日加入 │領提領款項(│5% │
│ │ │ │即「車手」)│ │
├──┼────┼─────┼──────┼─────┤
│五 │宇○○ │95年5 月初│接聽、撥打詐│詐騙被害人│
│ │ │至95年8 月│騙電話 │匯款總數之│
│ │ │17日加入 │ │50% │
├──┼────┼─────┼──────┼─────┤
│六 │子○○ │95年5 月初│接聽、撥打詐│詐騙被害人│
│ │ │至95年8 月│騙電話 │匯款總數之│
│ │ │17 日加入 │ │50% │
├──┼────┼─────┼──────┼─────┤
│七 │黃○○ │95年8 月7 │接聽、撥打詐│詐騙被害人│
│ │ │日(起訴書│騙電話 │匯款總數之│
│ │ │誤載為95年│ │50% │
│ │ │5 月間)至│ │ │
│ │ │95 年8月17│ │ │
│ │ │日加入 │ │ │
└──┴────┴─────┴──────┴─────┘
附表2:
┌────────────────────────────────────────────────────────────────────┐
│ 被害人與詐騙電話、人頭帳戶、受騙金額對照表 │
├───┬────┬──────┬───────┬────┬─────┬───────┬─────┬────────────┬──────┼────────┐
│ 編號 │ 被害人 │嫌犯詐騙電話│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金融機構 │人頭戶姓名│ 備 註 │ 卷宗頁數 │併辦意旨書附表∕│
│ │ │ │(人頭戶帳號)│ │(新臺幣)│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01 │酉○○ │ │ │95/02 │$15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 │ 林正龍 │0000-000000 │ 000000-0 │95/04/08│ $25,000 │潮州郵局 │潘曉燕 │高雄本揚郵局匯款 │卷14 / 頁71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0000-000000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4/14│ $5,000 │東勢郵局 │李嘉賢 │仁武仁雄郵局匯款 │卷14 / 頁54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0000 │95/04/17│ $15,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陳慧玶 │台灣企銀三民分行無摺存款│卷14 / 頁72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行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4/18│ $12,000 │潮州郵局 │潘曉燕 │仁武仁雄郵局匯款 │卷14 / 頁70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4/19│ $11,000 │東勢郵局 │李嘉賢 │仁武仁雄郵局匯款 │卷14 / 頁65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4/19│ $26,500 │潮州郵局 │潘曉燕 │仁武仁雄郵局匯款 │卷14 / 頁69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4/20│ $18,000 │潮州郵局 │潘曉燕 │高雄三塊厝郵局匯款 │卷14 / 頁68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4/21│ $7,000 │潮州郵局 │潘曉燕 │仁武仁雄郵局匯款 │卷14 / 頁67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00000 │95/04/26│ $18,600 │臺中商業銀行豐│王俊權 │仁武仁雄郵局匯款 │卷14 / 頁55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原分行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4/26│ $5,000 │潮州郵局 │潘曉燕 │仁武仁雄郵局匯款 │卷14 / 頁66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5/04│ $63,138 │臺中北屯郵局 │林晉宇 │高雄本揚郵局匯款 │卷14 / 頁64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5/09│ $50,000 │臺中北屯郵局 │林晉宇 │高雄本揚郵局匯款 │卷14 / 頁63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000000│95/05/10│ $45,400 │華僑銀行-北港 │蔡嘉宏 │高雄民壯郵局匯款 │卷14 / 頁59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95/05/15│ $8,000 │高雄市農會鼎力│鄭國基 │新興郵局匯款 │卷14 / 頁58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分社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5/16│ $5,000 │新社郵局 │劉真成 │高雄民壯郵局匯款 │卷14 / 頁61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5/16│ $26,000 │新社郵局 │劉真成 │高雄順昌郵局匯款 │卷14 / 頁62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 │ │ 0000000000000│95/05/23│ $32,800 │合作金庫銀行大│李建一 │高雄本揚郵局匯款 │卷14 / 頁56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里分行 │ │ │ │號14 │
├───┼────┼──────┼───────┼────┼─────┼───────┼─────┼────────────┼──────┼────────┤
│ │ │ │ 0000000000000│95/05/24│ $10,000 │高雄市農會鼎力│鄭國基 │高雄新興郵局匯款 │卷14 / 頁57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分社 │ │ │ │號14 │
├───┼────┼──────┼───────┼────┼─────┼───────┼─────┼────────────┼──────┼────────┤
│ │ │ │ 00000000000 │95/05/25│ $54,180 │第一商業銀行 │陳淑婷 │第一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無摺│卷14 / 頁72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 │ │存款 │ │號14 │
├───┼────┼──────┼───────┼────┼─────┼───────┼─────┼────────────┼──────┼────────┤
│ │ │ │ 00000000000 │95/05/26│ $20,000 │第一商業銀行 │陳淑婷 │第一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無摺│卷14 / 頁72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 │ │存款 │ │號14 │
├───┼────┼──────┼───────┼────┼─────┼───────┼─────┼────────────┼──────┼────────┤
│ │ │ │ 000000-0 │95/06/08│ $12,000 │新社郵局 │劉真成 │仁武仁雄郵局匯款 │卷14 / 頁60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14 │
├───┼────┼──────┼───────┼────┼─────┼───────┼─────┼────────────┼──────┼────────┤
│ 03 │ 丁○○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95/04/11│ $37,000 │臺北國際商業銀│李淑嬿 │豐原三民路郵局匯款 │卷 7 / 頁50 │起訴書附表編號09│
│ │ │ │ │ │ │行五股分行 │ │ │ │ │
├───┼────┼──────┼───────┼────┼─────┼───────┼─────┼────────────┼──────┼────────┤
│ │ │ │ 000000-0 │95/04/14│ $40,000 │板橋文化路郵局│林玉婷 │豐原三民路郵局匯款 │卷 7 / 頁51 │起訴書附表編號09│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95/04/20│ $30,000 │國泰世華銀行豐│廖基福 │豐原三民路郵局匯款 │卷 7 / 頁52 │起訴書附表編號09│
│ │ │ │ │ │ │北分行 │ │ │ │ │
├───┼────┼──────┼───────┼────┼─────┼───────┼─────┼────────────┼──────┼────────┤
│ 04 │ 地○○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95/04/26│ $16,800 │臺中商業銀行豐│王俊權 │古坑郵局匯款 │卷 9 / 頁17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 │ │ │原分行 │ │ │ │ │
├───┼────┼──────┼───────┼────┼─────┼───────┼─────┼────────────┼──────┼────────┤
│ 05 │ 甲○○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95/04/27│ $15,000 │臺中商業銀行豐│王俊權 │龜山郵局匯款 │卷 9 / 頁6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 │ │ │ │ │原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 │95/05/03│ $3,624 │國泰世華銀行豐│陳沛羽 │桃園中路郵局匯款 │卷 9 / 頁7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 │ │ │ │ │原分行 │ │ │ │ │
├───┼────┼──────┼───────┼────┼─────┼───────┼─────┼────────────┼──────┼────────┤
│ │ │ │ 000000-0 │95/05/04│ $23,800 │古坑郵局 │黃世龍 │桃園中路郵局匯款 │卷 9 / 頁8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 │ │ 000000-0 │ │ │ │ │ │ │ │
├───┼────┼──────┼───────┼────┼─────┼───────┼─────┼────────────┼──────┼────────┤
│ 06 │ 葉臻蓉 │0000-000000 │ 000000-0 │95/05/03│ $23,400 │臺中中正路郵局│唐渝翔 │沙鹿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19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76 │
├───┼────┼──────┼───────┼────┼─────┼───────┼─────┼────────────┼──────┼────────┤
│ │ │ │ 000000-0 │95/05/04│ $26,400 │臺中中正路郵局│唐渝翔 │沙鹿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19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76 │
├───┼────┼──────┼───────┼────┼─────┼───────┼─────┼────────────┼──────┼────────┤
│ │ │ │ 000000-0 │95/05/08│ $15,000 │臺中中正路郵局│唐渝翔 │台中西屯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19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76 │
├───┼────┼──────┼───────┼────┼─────┼───────┼─────┼────────────┼──────┼────────┤
│ │ │ │ 000000-0 │95/05/09│ $15,000 │臺中中正路郵局│唐渝翔 │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19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76 │
├───┼────┼──────┼───────┼────┼─────┼───────┼─────┼────────────┼──────┼────────┤
│ 07 │ 陳榮雄 │0000-000000 │ 000000-0 │95/05/09│ $22,600 │新興郵局 │趙啟男 │關廟郵局匯款 │卷14 / 頁96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21 │
├───┼────┼──────┼───────┼────┼─────┼───────┼─────┼────────────┼──────┼────────┤
│ 08 │ 吳淑芬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95/05/12│ $16,720 │華僑銀行-北港 │蔡嘉宏 │郵局匯款 │卷14 / 頁42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 │ │ │ │號11 │
├───┼────┼──────┼───────┼────┼─────┼───────┼─────┼────────────┼──────┼────────┤
│ │ │ │00000000000000│95/05/15│ $2,000 │華僑銀行-北港 │蔡嘉宏 │郵局匯款 │卷14 / 頁43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 │ │ │ │號11 │
├───┼────┼──────┼───────┼────┼─────┼───────┼─────┼────────────┼──────┼────────┤
│ 09 │ 吳榆怜 │0000-000000 │ 000000-0 │95/05/29│ $26,400 │新竹武昌街郵局│王萬富 │台中台中路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54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46 │
├───┼────┼──────┼───────┼────┼─────┼───────┼─────┼────────────┼──────┼────────┤
│ │ │ │ 000000-0 │95/05/30│ $23,800 │新竹武昌街郵局│王萬富 │民間新街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54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46 │
├───┼────┼──────┼───────┼────┼─────┼───────┼─────┼────────────┼──────┼────────┤
│ │ │ │ 000000-0 │95/06/01│ $28,000 │新竹東門郵局 │林政賢 │南投市郵局匯款 │卷18 / 頁55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46 │
├───┼────┼──────┼───────┼────┼─────┼───────┼─────┼────────────┼──────┼────────┤
│ 10 │ 林士欽 │0000-000000 │ 000000-0 │95/06/05│ $26,400 │新豐郵局 │譚如娟 │1、台南虎尾寮郵局無摺存 │卷18 / 頁36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款 │ │號44 │
│ │ │ │ │ │ │ │ │2、附表三編號4(乙○○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6/06│ $27,600 │新豐郵局 │譚如娟 │仁德後壁厝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36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44 │
├───┼────┼──────┼───────┼────┼─────┼───────┼─────┼────────────┼──────┼────────┤
│ 11 │ 吳夙芳 │0000-000000 │ 000000-0 │95/06/08│ $3,600 │嘉義成功街郵局│方榮茂 │嘉義湖內郵局匯款 │卷18 / 頁27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42 │
├───┼────┼──────┼───────┼────┼─────┼───────┼─────┼────────────┼──────┼────────┤
│ │ │ │ 000000-0 │95/06/12│ $12,000 │嘉義成功街郵局│方榮茂 │嘉義燕巢郵局匯款 │卷18 / 頁28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42 │
├───┼────┼──────┼───────┼────┼─────┼───────┼─────┼────────────┼──────┼────────┤
│ │ │ │ 000000-0 │95/06/16│ $3,000 │嘉義成功街郵局│方榮茂 │嘉義湖內郵局匯款 │卷18 / 頁29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42 │
├───┼────┼──────┼───────┼────┼─────┼───────┼─────┼────────────┼──────┼────────┤
│ 12 │ 廖真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95/06/21│ $13,500 │玉山銀行 │曾志合 │1、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卷14 / 頁14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 │ │ 無摺存款 │ │號33 │
│ │ │ │ │ │ │ │ │2、附表三編號4(乙○○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000│95/06/22│ $15,300 │玉山銀行 │曾志合 │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無摺│卷14 / 頁14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 │ │存款 │ │號33 │
├───┼────┼──────┼───────┼────┼─────┼───────┼─────┼────────────┼──────┼────────┤
│ │ │ │ 0000000000000│95/06/23│ $45,000 │玉山銀行 │曾志合 │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無摺│卷14 / 頁14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 │ │存款 │ │號33 │
├───┼────┼──────┼───────┼────┼─────┼───────┼─────┼────────────┼──────┼────────┤
│ │ │ │ 000000-0 │95/06/24│ $30,000 │臺中民權路郵局│陳泓義 │斗六西平路郵局匯款 │卷14 / 頁14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33 │
├───┼────┼──────┼───────┼────┼─────┼───────┼─────┼────────────┼──────┼────────┤
│ │ │ │ 0000000000000│95/06/26│ $20,000 │玉山銀行 │曾志合 │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無摺│卷14 / 頁14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 │ │ │ │存款 │ │號33 │
├───┼────┼──────┼───────┼────┼─────┼───────┼─────┼────────────┼──────┼────────┤
│ 13 │ 張坤宗 │0000-000000 │ 000000-0 │95/06/27│ $6,810 │臺中北屯郵局 │郭玉印 │1、郵局匯款 │卷18 / 頁13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4(乙○○ │ │號60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6/28│ $7,000 │臺中北屯郵局 │郭玉印 │白河仙草埔郵局匯款 │卷18 / 頁13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60 │
├───┼────┼──────┼───────┼────┼─────┼───────┼─────┼────────────┼──────┼────────┤
│ │ │ │ 000000-0 │95/06/28│ $13,000 │臺中北屯郵局 │郭玉印 │白河郵局匯款 │卷18 / 頁13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60 │
├───┼────┼──────┼───────┼────┼─────┼───────┼─────┼────────────┼──────┼────────┤
│ │ │ │ 000000-0 │95/06/29│ $20,000 │臺中北屯郵局 │郭玉印 │白河仙草埔郵局匯款 │卷18 / 頁13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 │ │號60 │
├───┼────┼──────┼───────┼────┼─────┼───────┼─────┼────────────┼──────┼────────┤
│ 14 │ 李嘉銘 │0000-000000 │ 000000-0 │95/06/29│ $10,800 │臺中民權路郵局│陳泓義 │1、古坑郵局匯款 │卷14 / 頁16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4(乙○○ │ │號37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15 │ 吳碧霞 │0000-000000 │ 000000-0 │95/06/30│ $45,000 │竹北博愛郵局 │林姿均 │1、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15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4(乙○○ │ │號64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附表3:
┌────────────────────────────────────────────────────────────────────┐
│ 被害人與詐騙電話、人頭帳戶、受騙金額對照表 │
├───┬────┬──────┬───────┬────┬─────┬───────┬─────┬────────────┬──────┼────────┐
│ 編號 │ 被害人 │嫌犯詐騙電話│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金融機構 │人頭戶姓名│ 備 註 │ 卷宗頁數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人頭戶帳號)│ │(新臺幣)│ │ │ │ │ (95易1210) │
├───┼────┼──────┼───────┼────┼─────┼───────┼─────┼────────────┼──────┼────────┤
│ 01 │ 辰○○ │0000-000000 │ 000000-0 │95/07/17│ $42,300 │伸港郵局 │柯保全 │1、福興福工郵局匯款 │卷 7 / 頁32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 │0000-000000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7/19│ $48,600 │伸港郵局 │柯保全 │福興福工郵局匯款 │卷 7 / 頁33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21│ $50,000 │伸港郵局 │柯保全 │福興福工郵局匯款 │卷 7 / 頁34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21│ $60,348 │臺中西屯郵局 │莊孝仲 │福興福工郵局匯款 │卷 7 / 頁35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24│ $100,000│臺中西屯郵局 │莊孝仲 │草屯郵局匯款 │卷 7 / 頁36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28│ $50,000 │太平郵局 │黃志仲 │福興福工郵局匯款 │卷 7 / 頁37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31│ $106,000│太平郵局 │黃志仲 │秀水郵局匯款 │卷 7 / 頁38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8│ $81,000 │太平郵局 │黃志仲 │草屯郵局匯款 │卷 7 / 頁39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8│ $21,000 │太平郵局 │黃志仲 │草屯郵局匯款 │卷 7 / 頁40 │起訴書附表編號07│
│ │ │ │ 000000-0 │ │ │ │ │ │ │ │
├───┼────┼──────┼───────┼────┼─────┼───────┼─────┼────────────┼──────┼────────┤
│ 02 │ 戌○○ │0000-000000 │ 000000-0 │95/07/18│ $16,800 │斗六鎮北郵局 │陳涵琳 │佳里郵局匯款 │卷 9 / 頁11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19│ $23,800 │斗六鎮北郵局 │陳涵琳 │佳里郵局匯款 │卷 9 / 頁12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21│ $20,000 │斗六鎮北郵局 │陳涵琳 │北門郵局匯款 │卷 9 / 頁1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25│ $56,768 │社頭郵局 │賴建良 │北門郵局匯款 │卷 9 / 頁14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27│ $19,000 │斗六鎮北郵局 │陳涵琳 │學甲郵局匯款 │卷 9 / 頁15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 │ │ 000000-0 │ │ │ │ │ │ │ │
├───┼────┼──────┼───────┼────┼─────┼───────┼─────┼────────────┼──────┼────────┤
│ 03 │ 戊○○ │0000-000000 │ 000000-0 │95/07/20│ $28,800 │斗六鎮北郵局 │陳涵琳 │台南東城郵局匯款 │卷 8 / 頁30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24│ $21,000 │斗六鎮北郵局 │陳涵琳 │台南東城郵局匯款 │卷 8 / 頁31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 │ │ 000000-0 │ │ │ │ │ │ │ │
├───┼────┼──────┼───────┼────┼─────┼───────┼─────┼────────────┼──────┼────────┤
│ 04 │ 辛○○ │0000-000000 │ 000000-0 │95/07/20│ $3,800 │新店永安郵局 │蔡豪華 │埤頭郵局匯款 │卷 9 / 頁2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21│ $9,500 │新店永安郵局 │蔡豪華 │二林郵局郵款 │卷 9 / 頁3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 │ │ 000000-0 │ │ │ │ │ │ │ │
├───┼────┼──────┼───────┼────┼─────┼───────┼─────┼────────────┼──────┼────────┤
│ 05 │ 巳○○ │0000-000000 │ 000000-0 │95/07/27│ $18,000 │田尾郵局 │張台川 │豐原南陽郵局匯款 │卷 8 / 頁21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31│ $10,800 │田尾郵局 │張台川 │豐原博愛郵局匯款 │卷 8 / 頁20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95/08/02│ $26,000 │臺中商業銀行南│林志隆 │豐原南陽郵局匯款 │卷 8 / 頁22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 │ │ │ │ │豐原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 │95/08/09│ $35,000 │臺北富邦商業銀│陳萍萍 │豐原南陽郵局匯款 │卷 8 / 頁23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 │ │ │ │ │行北臺中分行 │ │ │ │ │
├───┼────┼──────┼───────┼────┼─────┼───────┼─────┼────────────┼──────┼────────┤
│ 06 │ A○○ │ 卷內無資料 │ 000000-0 │95/07/31│ $22,600 │高雄廣澤郵局 │郭桓僥 │永康大橋郵局匯款 │卷 9 / 頁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31│ $24,600 │高雄廣澤郵局 │郭桓僥 │永康大橋郵局匯款 │卷 9 / 頁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2│ $40,000 │高雄廣澤郵局 │郭桓僥 │台南虎尾寮郵局匯款 │卷 9 / 頁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 │ │ 000000-0 │ │ │ │ │ │ │ │
├───┼────┼──────┼───────┼────┼─────┼───────┼─────┼────────────┼──────┼────────┤
│ 07 │ C○○ │ 0000-000000│ 000000-0 │95/08/01│ $5,000 │臺南金華郵局 │余素月 │西門路郵局匯款 │卷 7 / 頁43 │起訴書附表編號08│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7│ $29,800 │臺南海佃郵局 │潘柔庭 │西門路郵局匯款 │卷 7 / 頁44 │起訴書附表編號08│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7│ $40,000 │臺南海佃郵局 │潘柔庭 │台南西門路郵局匯款 │卷 7 / 頁45 │起訴書附表編號08│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7│ $20,000 │臺南德高厝郵局│吳文彬 │台南成功路郵局匯款 │卷 7 / 頁46 │起訴書附表編號08│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8│ $30,000 │臺南德高厝郵局│吳文彬 │ATM轉帳 │卷 7 / 頁47 │起訴書附表編號08│
│ │ │ │ 000000-0 │ │ │ │ │ │ │ │
├───┼────┼──────┼───────┼────┼─────┼───────┼─────┼────────────┼──────┼────────┤
│ 08 │ 玄○○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01│ $38,400 │田尾郵局 │張台川 │高雄君毅郵局匯款 │卷 8 / 頁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 │ │ 000000-0 │ │ │ │ │ │ │ │
├───┼────┼──────┼───────┼────┼─────┼───────┼─────┼────────────┼──────┼────────┤
│ 09 │ 午○○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95/08/02│ $16,200 │臺北富邦商業銀│陳萍萍 │朴子祥和郵局匯款 │卷 8 / 頁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 │ │ │ │ │行北臺中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 │95/08/03│ $32,250 │臺北富邦商業銀│陳萍萍 │朴子祥和郵局匯款 │卷 8 / 頁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 │ │ │ │ │行北臺中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 │95/08/11│ $10,000 │臺北富邦商業銀│陳萍萍 │朴子祥和郵局匯款 │卷 8 / 頁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 │ │ │ │ │行北臺中分行 │ │ │ │ │
├───┼────┼──────┼───────┼────┼─────┼───────┼─────┼────────────┼──────┼────────┤
│ 10 │ B○○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95/08/04│ $27,000 │合作金庫銀行豐│徐瑋盛 │郵局匯款 │卷 7 / 頁17 │起訴書附表編號05│
│ │ │ │ │ │ │中分行 │ │ │ │ │
├───┼────┼──────┼───────┼────┼─────┼───────┼─────┼────────────┼──────┼────────┤
│ │ │ │ 000000-0 │95/08/07│ $42,000 │大雅郵局 │陳萍萍 │太平竹仔坑郵局匯款 │卷 7 / 頁18 │起訴書附表編號05│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95/08/08│ $65,000 │臺北富邦商業銀│陳萍萍 │台中台中路郵局匯款 │卷 7 / 頁19 │起訴書附表編號05│
│ │ │ │ │ │ │行北臺中分行 │ │ │ │ │
├───┼────┼──────┼───────┼────┼─────┼───────┼─────┼────────────┼──────┼────────┤
│ │ │ │ 000000-0 │95/08/10│ $30,000 │大雅郵局 │陳萍萍 │太平竹仔坑郵局匯款 │卷 7 / 頁20 │起訴書附表編號05│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11│ $24,000 │大雅郵局 │陳萍萍 │郵局匯款 │卷 7 / 頁21 │起訴書附表編號05│
│ │ │ │ 000000-0 │ │ │ │ │ │ │ │
├───┼────┼──────┼───────┼────┼─────┼───────┼─────┼────────────┼──────┼────────┤
│ 11 │ 亥○○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04│ $16,200 │大雅郵局 │陳萍萍 │郵局匯款 │卷 9 / 頁19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7│ $16,800 │大雅郵局 │陳萍萍 │台南小東郵局匯款 │卷 9 / 頁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7│ $12,000 │大雅郵局 │陳萍萍 │國泰世華銀行ATM轉帳 │卷 9 / 頁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8│ $30,000 │大雅郵局 │陳萍萍 │郵局匯款 │卷 9 / 頁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9│ $40,000 │大雅郵局 │陳萍萍 │永康大橋郵局匯款 │卷 9 / 頁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9│ $20,000 │大雅郵局 │陳萍萍 │台南北小北郵局匯款 │卷 9 / 頁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 000000-0 │ │ │ │ │ │ │ │
├───┼────┼──────┼───────┼────┼─────┼───────┼─────┼────────────┼──────┼────────┤
│ 12 │ 癸○○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07│ $10,800 │潭子郵局 │黃琬瑜 │霧峰民生路郵局無摺存款 │卷 7 / 頁2 │起訴書附表編號01│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09│ $12,000 │潭子郵局 │黃琬瑜 │郵局無摺存款 │卷 7 / 頁2 │起訴書附表編號01│
│ │ │ │ 000000-0 │ │ │ │ │ │ │ │
├───┼────┼──────┼───────┼────┼─────┼───────┼─────┼────────────┼──────┼────────┤
│ 13 │ 未○○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10│ $32,600 │太平郵局 │林志峰 │北港郵局匯款 │卷 7 / 頁24 │起訴書附表編號06│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11│ $38,900 │太平郵局 │林志峰 │元長郵局匯款 │卷 7 / 頁25 │起訴書附表編號06│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14│ $30,000 │大里郵局 │林政弘 │元長郵局匯款 │卷 7 / 頁26 │起訴書附表編號06│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16│ $50,000 │大里郵局 │林政弘 │元長郵局匯款 │卷 7 / 頁27 │起訴書附表編號06│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21│ $30,000 │朴子郵局 │侯勝裕 │北港郵局匯款 │卷 7 / 頁28 │起訴書附表編號06│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21│ $60,000 │朴子郵局 │侯勝裕 │北港郵局匯款 │卷 7 / 頁29 │起訴書附表編號06│
│ │ │ │ 000000-0 │ │ │ │ │ │ │ │
├───┼────┼──────┼───────┼────┼─────┼───────┼─────┼────────────┼──────┼────────┤
│ 14 │ D○○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10│ $22,800 │東勢郵局 │蘇瑞煌 │郵局匯款 │卷 8 / 頁2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 │ │ 000000-0 │ │ │ │ │ │ │ │
├───┼────┼──────┼───────┼────┼─────┼───────┼─────┼────────────┼──────┼────────┤
│ 15 │ 丙○○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10│ $12,600 │太平郵局 │林志峰 │楠梓亞洲城郵局匯款 │卷 8 / 頁5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11│ $16,800 │太平郵局 │林志峰 │楠梓亞洲城郵局匯款 │卷 8 / 頁6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14│ $15,000 │南投三和郵局 │邱政濱 │楠梓亞洲城郵局匯款 │卷 8 / 頁7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21│ $21,498 │朴子郵局 │侯勝裕 │楠梓亞洲城郵局匯款 │卷 8 / 頁8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8/21│ $10,000 │朴子郵局 │侯勝裕 │楠梓亞洲城郵局匯款 │卷 8 / 頁9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 │ 000000-0 │ │ │ │ │ │ │ │
├───┼────┼──────┼───────┼────┼─────┼───────┼─────┼────────────┼──────┼────────┤
│ 16 │ 天○○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10│ $8,000 │金門郵局 │洪國團 │郵局匯款 │卷 8 / 頁2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 │ │ 000000-0 │ │ │ │ │ │ │ │
├───┼────┼──────┼───────┼────┼─────┼───────┼─────┼────────────┼──────┼────────┤
│ 17 │ 丑○○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11│ $28,880 │高雄民族社區郵│王雪貞 │1、善化郵局匯款 │卷 7 / 頁4 │起訴書附表編號02│
│ │ │ │ 000000-0 │ │ │局 │ │2、附表三編號41(郵局提 │ │ │
│ │ │ │ │ │ │ │ │ 款卡) │ │ │
├───┼────┼──────┼───────┼────┼─────┼───────┼─────┼────────────┼──────┼────────┤
│ │ │ │ 000000-0 │95/08/14│ $30,000 │高雄民族社區郵│王雪貞 │1、大內郵局匯款 │卷 7 / 頁5 │起訴書附表編號02│
│ │ │ │ 000000-0 │ │ │局 │ │2、附表三編號41(郵局提 │ │ │
│ │ │ │ │ │ │ │ │ 款卡) │ │ │
├───┼────┼──────┼───────┼────┼─────┼───────┼─────┼────────────┼──────┼────────┤
│ │ │ │ 000000-0 │95/08/15│ $40,000 │高雄民族社區郵│王雪貞 │1、大內郵局匯款 │卷 7 / 頁7 │起訴書附表編號02│
│ │ │ │ 000000-0 │ │ │局 │ │2、附表三編號41(郵局提 │ │ │
│ │ │ │ │ │ │ │ │ 款卡) │ │ │
├───┼────┼──────┼───────┼────┼─────┼───────┼─────┼────────────┼──────┼────────┤
│ │ │ │ 000000-0 │95/08/16│ $40,000 │高雄民族社區郵│王雪貞 │1、新市郵局匯款 │卷 7 / 頁6 │起訴書附表編號02│
│ │ │ │ 000000-0 │ │ │局 │ │2、附表三編號41(郵局提 │ │ │
│ │ │ │ │ │ │ │ │ 款卡) │ │ │
├───┼────┼──────┼───────┼────┼─────┼───────┼─────┼────────────┼──────┼────────┤
│ │ │ │ 000000-0 │95/08/16│ $30,000 │高雄民族社區郵│王雪貞 │1、大內郵局匯款 │卷 7 / 頁8 │起訴書附表編號02│
│ │ │ │ 000000-0 │ │ │局 │ │2、附表三編號41(郵局提 │ │ │
│ │ │ │ │ │ │ │ │ 款卡) │ │ │
├───┼────┼──────┼───────┼────┼─────┼───────┼─────┼────────────┼──────┼────────┤
│ 18 │ 申○○ │ 0000-000000│ 000000-0 │95/08/14│ $24,800 │臺南海佃郵居 │潘柔庭 │新興郵局款 │卷 8 / 頁25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 │95/08/15│ $35,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吳坤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卷 8 / 頁26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 │ │ │ │ │行 │ │無摺存款 │ │ │
│ │ │ │ │ │ │ │ │ │ │ │
├───┼────┼──────┼───────┼────┼─────┼───────┼─────┼────────────┼──────┼────────┤
│ 19 │ E○○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15│ $37,200 │高雄民族社區郵│王雪貞 │1、台南永樂郵局匯款 │卷 7 / 頁10 │起訴書附表編號03│
│ │ │ │ 000000-0 │ │ │局 │ │2、附表三編號41(郵局提 │ │ │
│ │ │ │ │ │ │ │ │ 款卡) │ │ │
├───┼────┼──────┼───────┼────┼─────┼───────┼─────┼────────────┼──────┼────────┤
│ │ │ │ 000000-0 │95/08/17│ $30,000 │高雄民族社區郵│王雪貞 │1、台南永樂郵局匯款 │卷 7 / 頁11 │起訴書附表編號03│
│ │ │ │ 000000-0 │ │ │局 │ │2、附表三編號41(郵局提 │ │ │
│ │ │ │ │ │ │ │ │ 款卡) │ │ │
├───┼────┼──────┼───────┼────┼─────┼───────┼─────┼────────────┼──────┼────────┤
│ 20 │ 壬○○ │0000-000000 │ 000000-0 │95/08/17│ $24,600 │高雄民族社區郵│王雪貞 │1、台中中正路郵局匯款 │卷 7 / 頁13 │起訴書附表編號04│
│ │ │ │ 000000-0 │ │ │局 │ │2、附表三編號29(黃○○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3、附表三編號41(郵局提 │ │ │
│ │ │ │ │ │ │ │ │ 款卡) │ │ │
├───┼────┼──────┼───────┼────┼─────┼───────┼─────┼────────────┼──────┼────────┤
│ │ │ │ 000000-0 │95/08/17│ $27,000 │高雄民族社區郵│王雪貞 │1、大里草湖郵局匯款 │卷 7 / 頁14 │起訴書附表編號04│
│ │ │ │ 000000-0 │ │ │局 │ │2、附表三編號29(黃○○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3、附表三編號41(郵局提 │ │ │
│ │ │ │ │ │ │ │ │ 款卡) │ │ │
├───┼────┼──────┼───────┼────┼─────┼───────┼─────┼────────────┼──────┼────────┤
│ 21 │ 宙○○ │ 0000-000000│ 000000-0 │95/08/17│ $32,400 │太平宜欣郵局 │陳亞涵 │1、后里義豐郵局匯款 │卷 7 / 頁59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8/18│ $20,000 │太平宜欣郵局 │陳亞涵 │1、中華郵政公司ATM轉帳 │卷 7 / 頁6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8/16│ $28,800 │東勢郵局 │蘇瑞煌 │1、中華郵政公司ATM轉帳 │卷 7 / 頁6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8/25│ $35,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鄧澤元 │1、后里義豐郵局匯款 │卷 7 / 頁61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22 │ 寅○○ │ 0000-000000│ 000000-0 │95/08/21│ $7,200 │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 │1、中央大學郵局匯款 │卷 8 / 頁34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8/22│ $6,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 │1、中央大學郵局匯款 │卷 8 / 頁35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8/22│ $9,000 │豐原中正路郵局│王汶檳 │1、中央大學郵局匯款 │卷 8 / 頁36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8/23│ $23,700 │埔里崎下郵局 │西娣 │1、中壢建國路郵局匯款 │卷 8 / 頁37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8/24│ $12,000 │埔里崎下郵局 │西娣 │1、中央大學郵局匯款 │卷 8 / 頁38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8/25│ $21,000 │埔里崎下郵局 │西娣 │1、彰化光復路郵局匯款 │卷 8 / 頁39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95/08/28│ $26,400 │蘆竹山腳郵局 │陳伯棣 │1、中壢建國路郵局匯款 │卷 8 / 頁4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三編號24(子○○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23 │ 卯○○ │ 卷內無資料 │ 000000-0 │95/08/24│ $3,800 │左營新莊仔郵局│鄭明郎 │伸港郵局匯款 │卷 8 / 頁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 │ │ 000000-0 │ │ │ │ │ │ │ │
└───┴────┴──────┴───────┴────┴─────┴───────┴─────┴────────────┴──────┴────────┘
附表4:
┌──┬───────────┬──┬───┬─────┬─────────────┐
│編號│ 品 名 │單位│ 數量 │ 所有人 │ 備 考 │
│ │ │ │ │(持有人)│ │
├──┼───────────┼──┼───┼─────┼─────────────┤
│ 01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0000-000000)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2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 │ 張 │ 1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0000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3 │郵局提款卡 │ 張 │ 1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4149、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4 │櫃員機提領單 │ 張 │ 4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所有 │2.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5 │玉山銀行提款卡 │ 張 │ 1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00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6 │慶豐銀行提款卡 │ 張 │ 1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7 │郵局提款卡 │ 張 │ 1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00000、0000000│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8 │櫃員機提領單 │ 張 │ 3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0 │
│ │ │ │ │所有 │2.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9 │陳昱暉印章 │ 個 │ 1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0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10 │陳昱暉郵局存摺 │ 本 │ 1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00000、0000000│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0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11 │NOKIA行動電話 │ 具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 │ │ │4.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三)頁135反面 │
├──┼───────────┼──┼───┼─────┼─────────────┤
│ 12 │NOKIA行動電話 │ 具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13 │NOKIA行動電話 │ 具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14 │工作資料簿 │ 本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15 │NOKIA行動電話 │ 具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16 │NOKIA行動電話 │ 具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17 │客戶資料 │ 張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18 │電腦分享器 │ 具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19 │電腦撥接器 │ 具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4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20 │金融機構存款單 │ 疊 │ 1 │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4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21 │白板 │ 塊 │ 2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4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8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22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子○○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23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子○○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24 │客戶資料(被害人) │ 張 │ 3 │子○○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25 │計算機 │ 臺 │ 1 │子○○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26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黃○○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27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黃○○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28 │筆記本 │ 本 │ 2 │黃○○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29 │教戰守則 │ 張 │ 2 │黃○○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30 │客戶資料 │ 張 │ 2 │黃○○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31 │登廣告清單(記帳單) │ 張 │ 1 │黃○○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32 │筆記本 │ 本 │ 3 │酉○○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乙○○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33 │教戰守則 │ 張 │ 1 │酉○○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乙○○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34 │登廣告樣本 │ 張 │ 1 │酉○○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乙○○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35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酉○○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乙○○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36 │計算機 │ 臺 │ 1 │酉○○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乙○○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37 │詐騙所得轉入帳戶 │ 張 │ 1 │酉○○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戶:000000000000 │ │ │、乙○○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38 │邱維峰人頭詐騙郵局帳戶│ 本 │ 1 │酉○○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乙○○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含提款卡、印章)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39 │酉○○人頭詐騙郵局帳戶│ 本 │ 2 │酉○○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含提款卡)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40 │蔡家豪私章 │ 個 │ 1 │酉○○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乙○○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41 │新臺幣 │ 元 │ 4萬 │宇○○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9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42 │房屋租賃契約書 │ 本 │ 1 │酉○○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8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43 │NOKIA行動電話 │ 具 │ 1 │宇○○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152正面│
├──┼───────────┼──┼───┼─────┼─────────────┤
│ 44 │利率表 │ 張 │ 2 │宇○○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45 │筆記本 │ 本 │ 4 │宇○○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46 │臺灣電話簿 │ 本 │ 1 │宇○○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47 │全省銀行設置地點電話一│ 本 │ 1 │宇○○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覽表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48 │客戶資料 │ 張 │ 5 │宇○○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49 │登廣告資料 │ 張 │ 1 │宇○○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假銀行、假專員)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50 │筆記本 │ 本 │ 1 │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51 │教戰守則 │ 張 │ 7 │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52 │客戶資料 │ 張 │ 1 │己○○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 │
│ │ │ │ │所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53 │郵局帳戶(己○○) │ 本 │ 1 │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5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本 │ 1 │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己○○)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 │
│ │(帳號:000000000000)│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55 │地圖 │ 本 │ 1 │黃○○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阿仁」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 │ │有 │2.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三)頁137正面 │
├──┼───────────┼──┼───┼─────┼─────────────┤
│ 56 │信封(用以裝放40,000元│ 個 │ 1 │宇○○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薪資)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附表5:
┌──┬───────────┬──┬───┬─────┬─────────────┐
│編號│ 品 名 │單位│ 數量 │ 所有人 │ 備 考 │
│ │ │ │ │(持有人)│ │
├──┼───────────┼──┼───┼─────┼─────────────┤
│ 01 │背包 │ 個 │ 1 │庚○○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8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2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庚○○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0000-000000)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3 │臺灣企銀提款卡 │ 張 │ 1 │庚○○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帳號:0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4 │提領贓款所穿衣服 │ 件 │ 4 │庚○○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0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5 │新臺幣 │ 元 │ 10萬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6700元│被害人所有│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9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06 │NOKIA行動電話 │ 具 │ 1 │乙○○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 │
│ │ │ │ │ │4.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三)頁135反面 │
├──┼───────────┼──┼───┼─────┼─────────────┤
│ 07 │倫飛筆記型電腦 │ 臺 │ 1 │子○○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08 │三星廠行動電話T180型 │ 支 │ 1 │電話為林家│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含SIM卡) │ │ │芸所有,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 │
│ │ │ │ │SIM 卡為電│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信公司所有│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09 │亞太行動電話 │ 支 │ 1 │電話子○○│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含SIM卡) │ │ │所有,SIM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 │
│ │ │ │ │卡為電信公│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司所有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10 │MOTOROLA行動電話 │ 支 │ 1 │電話為劉麗│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SIM卡)│ │ │娜所有,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 │ │SIM 卡為電│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信公司所有│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11 │黑色筆記本 │ 本 │ 1 │黃○○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12 │上衣 │ 件 │ 1 │酉○○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13 │雨衣 │ 件 │ 1 │酉○○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8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14 │行動電話 │ 具 │ 1 │電話為楊鳳│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SIM卡)│ │ │珠所有,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SIM 卡為電│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信公司所有│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15 │BENQ筆記型電腦 │ 臺 │ 1 │宇○○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16 │上衣 │ 件 │ 1 │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17 │口罩 │ 個 │ 1 │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0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18 │新臺幣 │ 元 │ 10萬 │宇○○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4000元│被害人所有│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9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19 │薪資信封袋 │ 個 │ 4 │宇○○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3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20 │黑色安全帽 │ 頂 │ 1 │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9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21 │黑色雨衣 │ 件 │ 1 │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9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7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22 │臺新銀行金融卡 │ 張 │ 1 │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0-0-00)│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9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23 │粗鹽 │ 包 │ 1 │己○○所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19 │
│ │ │ │ │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8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24 │SIM卡 │ 張 │ 10 │乙○○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電信公司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3 │
│ │ 0000-000000、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0000-000000、 │ │ │ │ 號卷頁136 │
│ │ 0000-000000、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0000-000000、 │ │ │ │ (二)頁151正面 │
│ │ 0000-000000、 │ │ │ │4.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0000-000000、 │ │ │ │ (三)頁135反面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25 │SIM卡 │ 張 │ 1 │庚○○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電信公司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99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反面 │
├──┼───────────┼──┼───┼─────┼─────────────┤
│ 26 │SIM卡 │ 張 │ 2 │子○○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電信公司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5 │
│ │ 0000-000000)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27 │SIM卡 │ 張 │ 2 │黃○○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電信公司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6 │
│ │ 0000-000000)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反面 │
├──┼───────────┼──┼───┼─────┼─────────────┤
│ 28 │SIM卡 │ 張 │ 1 │酉○○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電信公司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7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2正面 │
├──┼───────────┼──┼───┼─────┼─────────────┤
│ 29 │SIM卡 │ 張 │ 1 │宇○○持有│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0000-000000) │ │ │電信公司所│ 第00000000000號卷頁109 │
│ │ │ │ │有 │2.彰化地檢署年度偵字第7604│
│ │ │ │ │ │ 號卷頁136 │
│ │ │ │ │ │3.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
│ │ │ │ │ │ (二)頁151正面、152正面│
└──┴───────────┴──┴───┴─────┴─────────────┘
附表6:(乙○○部分)
┌──┬──────┬──────────────────────────┐
│編號│ 犯 行 │ 主 文 │
├──┼──────┼──────────────────────────┤
│ 1 │如附表2所示 │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 │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 │ │ │
├──┼──────┼──────────────────────────┤
│ 2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3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4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5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6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7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8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9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0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1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2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3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4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5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6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7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8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19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20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21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22 │如附表3 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2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23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24 │ 如附表3編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3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4 │
│ │ │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7:(己○○部分)
┌──┬──────┬──────────────────────────┐
│編號│ 犯 行 │ 主 文 │
├──┼──────┼──────────────────────────┤
│ 1 │如附表2 編號│己○○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2 、5-15所示│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2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5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6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7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8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9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0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1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2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3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4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5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6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7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8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9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0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1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2 │如附表3 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2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23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4 │ 如附表3編號│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3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4 │
│ │ │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8:(庚○○部分)
┌──┬──────┬──────────────────────────┐
│編號│ 犯 行 │ 主 文 │
├──┼──────┼──────────────────────────┤
│ 1 │如附表2 編號│庚○○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2 、9-15所示│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2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5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6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7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8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9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0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1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2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3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4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5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6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7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8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9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0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1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2 │如附表3 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2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3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4 │ 如附表3編號│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3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4 │
│ │ │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9:(酉○○部分)
┌──┬──────┬──────────────────────────┐
│編號│ 犯 行 │ 主 文 │
├──┼──────┼──────────────────────────┤
│ 1 │如附表2 編號│酉○○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2 、5-15所示│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2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5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6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7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8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9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0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1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2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3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4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5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6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7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8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9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0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1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2 │如附表3 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2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3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4 │ 如附表3編號│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3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4 │
│ │ │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10:(宇○○部分)
┌──┬──────┬──────────────────────────┐
│編號│ 犯 行 │ 主 文 │
├──┼──────┼──────────────────────────┤
│ 1 │如附表2 編號│宇○○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2 、5-15所示│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2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5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6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7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8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9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0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1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2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3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4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5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6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7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8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9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0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1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2 │如附表3 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2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3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4 │ 如附表3編號│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3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
│ │ │4編 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11:(子○○部分)
┌──┬──────┬──────────────────────────┐
│編號│ 犯 行 │ 主 文 │
├──┼──────┼──────────────────────────┤
│ 1 │如附表2編號 │子○○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2、5-15所示 │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2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5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6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7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8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9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0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1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2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3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4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3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5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6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7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8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9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0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1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2 │如附表3 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2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3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4 │ 如附表3編號│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3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4 │
│ │ │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12:(黃○○部分)
┌──┬──────┬──────────────────────────┐
│編號│ 犯 行 │ 主 文 │
├──┼──────┼──────────────────────────┤
│ 1 │如附表3編號 │黃○○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1所示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 │如附表3 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5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 │ 如附表3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 │如附表3 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9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5 │ 如附表3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6 │如附表3 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7 │ 如附表3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8 │如附表3 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3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9 │ 如附表3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4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0 │如附表3 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5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1 │ 如附表3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6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2 │如附表3 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7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3 │ 如附表3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18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4 │如附表3 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19 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5 │ 如附表3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0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6 │如附表3 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21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7 │ 如附表3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22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8 │如附表3 編號│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23所示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4 │
│ │ │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13:
┌────────────────────────────────────────────────────────────────────┐
│ 被害人與詐騙電話、人頭帳戶、受騙金額對照表 │
├───┬────┬──────┬───────┬────┬─────┬───────┬─────┬────────────┬──────┼────────┐
│ 編號 │ 被害人 │嫌犯詐騙電話│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金融機構 │人頭戶姓名│ 備 註 │ 卷宗頁數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 │(人頭戶帳號)│ │(新臺幣)│ │ │ │ │號 │
├───┼────┼──────┼───────┼────┼─────┼───────┼─────┼────────────┼──────┼────────┤
│ 01 │ 許元村 │0000-000000 │ 000000-0 │95/06/22│ $20,000 │大雅郵局 │陳俊廷 │岡山郵局匯款 │卷18 / 頁39 │編號45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6/23│ $20,000 │大雅郵局 │陳俊廷 │岡山郵局匯款 │卷18 / 頁40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13- │95/06/26│ $25,000 │國泰世華永康分│王允倢 │岡山郵局匯款 │卷18 / 頁41 │ (同上) │
│ │ │ │ 000000000000 │ │ │行 │ │ │ │ │
├───┼────┼──────┼───────┼────┼─────┼───────┼─────┼────────────┼──────┼────────┤
│ │ │ │ 013- │95/06/27│ $30,000 │國泰世華永康分│王允倢 │岡山郵局匯款 │卷18 / 頁42 │ (同上) │
│ │ │ │ 000000000000 │ │ │行 │ │ │ │ │
├───┼────┼──────┼───────┼────┼─────┼───────┼─────┼────────────┼──────┼────────┤
│ │ │ │ 000000-0 │95/06/28│ $28,000 │大林郵局 │林金城 │岡山郵局匯款 │卷18 / 頁43 │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54- │95/06/30│ $20,000 │京城商銀博愛分│林金城 │路竹竹南郵局匯款 │卷18 / 頁44 │ (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 │ │行 │ │ │ │ │
├───┼────┼──────┼───────┼────┼─────┼───────┼─────┼────────────┼──────┼────────┤
│ │ │ │ 000000-0 │95/07/03│$52,500 │大林郵局 │林金城 │郵局匯款 │偵卷一/頁62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04│$9,200 │新社郵局 │李東峰 │路竹竹南郵局匯款 │偵卷一/頁63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04│$20,000 │新社郵局 │李東峰 │岡山郵局匯款 │偵卷一/頁64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04│$20,000 │新社郵局 │李東峰 │岡山郵局匯款 │偵卷一/頁65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05│$30,000 │新社郵局 │李東峰 │路竹竹南郵局匯款 │偵卷一/頁66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05│$8,000 │新社郵局 │李東峰 │岡山郵局匯款 │偵卷一/頁67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18│$31,000 │新社郵局 │李東峰 │岡山郵局匯款 │偵卷一/頁68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02 │ 黃偉群 │0000-000000 │ 000000-0 │95/06/15│ $20,000 │林內郵局 │張龍藝 │台南西門路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33 │編號43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6/20│ $56,000 │林內郵局 │張龍藝 │台南西門路郵局無摺存款 │卷18 / 頁33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12│$32,400 │桃園成功路郵局│邱維峰 │1、郵局匯款 │偵卷一/頁47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二編號67(邱維峰 │ │ │
│ │ │ │ │ │ │ │ │ 摺) │ │ │
├───┼────┼──────┼───────┼────┼─────┼───────┼─────┼────────────┼──────┼────────┤
│ 03 │ 薛旭榮 │0000-000000 │ 005- │95/06/13│ $15,000 │土地銀行基隆分│黃至德 │1、北港郵局匯款 │卷18 / 頁9 │編號40 │
│ │ │ │ 000000000000 │ │ │行 │ │2、附表三編號4(乙○○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0 │95/06/22│ $6,000 │臺灣銀行 │黃阮秋桂 │台灣銀行嘉義分行無摺存款│卷18 / 頁11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 │95/07/19│$6,055 │台中中正路郵局│賴琬淳 │1、郵局匯款 │偵卷一/頁22 │(同上) │
│ │ │ │ 000000-0 │ │ │ │ │2、附表二編號4(乙○○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 │95/07/20│$13,000 │合作金庫銀行 │陳幸福 │合作金庫銀行無摺存款 │偵卷一/頁23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