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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上字第 361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3617 號

日期 2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原判決既認被告等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乃僅對於已得財之被告某甲,論以既遂罪,而對於尚未得財之被告某乙等,論以未遂罪,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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