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其知悉「魔獸世界」之網路遊戲軟體著作係美商暴風雪娛樂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INC.)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並授權智凡迪科技公司為上開遊戲軟體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之獨家代理商,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詎甲○○未經上揭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下同)95年1 月初某日起,在渠所開設、位於彰化縣溪湖鎮○○路○ 段253 號之藝品店內,利用個人電腦連線至網址http://uw-crew.com/thread.php?threadi d=11 之網站,擅自下載重製上揭「魔獸世界」之網路遊戲軟體後,並將該軟體放置在渠所架設之私人伺服器(IP:220. 133.164.194),復在渠所架設之「烏龍魔獸世界」網站(網址為http://wow.chinauno.com:8080/) 提供不特定人免費申請帳號及下載補丁程式,取得帳號及補丁程式之玩家,即可依一般進入網路遊戲之方式,連結至上開私人伺服器,而免費使用「魔獸世界」之網路遊戲軟體。甲○○以此方式,公開傳輸「魔獸世界」之網路遊戲軟體予不特定人免費上網連結使用,計達300 人次,於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需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達成和解,並具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