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之母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即無法具保),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謂以:因家庭經濟困難,可否予以刑事責付,爰依法聲請准予被告責付等語。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之身分,聲請責付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先予敘明。本院認被告甲○○羈押之原因,不能因責付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