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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5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周淡怡王奕勛李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5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官 王奕勛

法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5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