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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21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姚銘鴻吳俊瑩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民國96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乙○○、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8日一審判決後,96年9月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乙○○,並依被告甲○○向本院陳明之地址(台中縣神岡鄉○○路92巷38號之1號),同樣於96年9月4日寄存送達。被告乙○○、甲○○於96年9月7日提出上訴狀,上訴期滿日應為96年9月29日,上訴期滿日後20日為96年10月16日,然被告至今仍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吳俊瑩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2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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