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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葉榮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0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後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五五號,及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又於九十五年十月十日,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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