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8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27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