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緣受刑人甲○○因於95 年2月27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90號(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09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