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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並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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