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水污染防治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彰化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罪 名 │水污染防治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3日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案號 │年度偵字第11099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簡上字第27號 │ │事實審│ │ │ │ ├───┼────────────┤ │ │判 決│96年3月20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簡上字第27號 │ │判 決│ │ │ │ ├───┼────────────┤ │ │判決確│96年3月20日 │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