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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犯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刑,應減如附表編號一、二、

三、四、五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寄藏贓物         │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                          │有,攜帶兇器,以強暴、脅迫│
│              │                          │                          │                          │                          │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十月        │      有期徒刑五月        │     有期徒刑十一月       │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八年二月     │
│              │                          │                          │                          │                          │以三百元算一日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 │
│              │項                        │項                        │項                        │項                        │                          │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
│              │                          │                          │                          │                          │                          │ 款、第四款               │
├───────┼─────────────┼─────────────┼─────────────┼─────────────┼─────────────┼─────────────┤
│  犯 罪 日 期 │自九十三年九月中旬某日起,│自九十三年九月中旬某日起,│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    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              │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                          │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
├───┬───┼─────────────┼─────────────┼─────────────┼─────────────┼─────────────┼─────────────┤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  後  ├───┼─────────────┼─────────────┼─────────────┼─────────────┼─────────────┼─────────────┤
│  事  │案  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五六號  │
│  實  ├───┼─────────────┼─────────────┼─────────────┼─────────────┼─────────────┼─────────────┤
│  審  │確  定│    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    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     九十五年七月十日     │     九十五年七月十日     │    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    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    │
│      │日  期│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不應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
│條例          │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五月       │    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    │    有期徒刑五月十五日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    │        不應減刑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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