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犯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刑,應減如附表編號一、二、
三、四、五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寄藏贓物 │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 │有,攜帶兇器,以強暴、脅迫│ │ │ │ │ │ │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十月 │ 有期徒刑五月 │ 有期徒刑十一月 │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八年二月 │ │ │ │ │ │ │以三百元算一日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 │ │ │項 │項 │項 │項 │ │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 │ │ │ │ │ │ │ 款、第四款 │ ├───────┼─────────────┼─────────────┼─────────────┼─────────────┼─────────────┼─────────────┤ │ 犯 罪 日 期 │自九十三年九月中旬某日起,│自九十三年九月中旬某日起,│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 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 │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 │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 ├───┬───┼─────────────┼─────────────┼─────────────┼─────────────┼─────────────┼─────────────┤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 後 ├───┼─────────────┼─────────────┼─────────────┼─────────────┼─────────────┼─────────────┤ │ 事 │案 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五六號 │ │ 實 ├───┼─────────────┼─────────────┼─────────────┼─────────────┼─────────────┼─────────────┤ │ 審 │確 定│ 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 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 九十五年七月十日 │ 九十五年七月十日 │ 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 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 │ │ │日 期│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不應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 │條例 │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五月 │ 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 │ 有期徒刑五月十五日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 │ 不應減刑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