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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貳之罪名欄所示之貳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貳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叁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至2 號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犯連續施用第1 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號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號所示之2 罪,均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95年7 月1 日前犯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自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及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相互比較之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       │連續販賣第2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              │1項                     │2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8月間某日起至94年5月│93年8月間某日起至94年5月│93年6月某日起至94年5月25│
│              │27日止                  │27日止                  │日止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941號      │年度毒偵字第4941號      │年度毒偵字第3945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900號      │94年度訴字第1900號      │94年度訴字第166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94年11月18日            │94年11月18日            │95年7月1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900號      │94年度訴字第1900號      │94年度訴字第1668號      │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94年12月12日            │94年12月12日            │95年10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             │不應減刑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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