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底某日起,至95年10月11日止(聲請書僅載95年10月11日係誤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6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12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