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