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 月1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337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