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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9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1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25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9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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