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5) 解釋參照)。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