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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訂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彰化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罪      名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7日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偵字第4180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561號     │
│事實審│      │                        │
│      ├───┼────────────┤
│      │判  決│96年6月29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561號     │
│判  決│      │                        │
│      ├───┼────────────┤
│      │判決確│96年8月15日             │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