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訂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彰化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罪 名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7日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偵字第4180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561號 │ │事實審│ │ │ │ ├───┼────────────┤ │ │判 決│96年6月29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561號 │ │判 決│ │ │ │ ├───┼────────────┤ │ │判決確│96年8月15日 │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