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六八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均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十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四月十日 │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案號 │一八三八、一九五四號 │一八三八、一九五四號 │├───┬───┼─────────────┼─────────────┤│ 最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 實 ├───┼─────────────┼─────────────┤│ 審 │判決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期 │ │ │├───┼───┼─────────────┼─────────────┤│ 確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 決 ├───┼─────────────┼─────────────┤│ │判決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 │定日期│ │ │├───┴───┼─────────────┼─────────────┤│減刑後之刑 │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