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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連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        共同竊盜          │
│              │                          │                          │行動自由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              │項                        │項                        │                          │                          │
├───────┼─────────────┼─────────────┼─────────────┼─────────────┤
│  犯 罪 日 期 │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    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    │
│              │                          │                          │    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    │                          │
├───┬───┼─────────────┼─────────────┼─────────────┼─────────────┤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本院           │
│  後  ├───┼─────────────┼─────────────┼─────────────┼─────────────┤
│  事  │案  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00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00號│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一│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十三號│
│      │      │                          │                          │號                        │                          │
│  實  ├───┼─────────────┼─────────────┼─────────────┼─────────────┤
│  審  │確  定│     九十二年二月二日     │     九十二年二月二日     │    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
│              │折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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