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連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 共同竊盜 │ │ │ │ │行動自由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 │項 │項 │ │ │ ├───────┼─────────────┼─────────────┼─────────────┼─────────────┤ │ 犯 罪 日 期 │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 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 │ │ │ │ │ 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 │ │ ├───┬───┼─────────────┼─────────────┼─────────────┼─────────────┤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本院 │ │ 後 ├───┼─────────────┼─────────────┼─────────────┼─────────────┤ │ 事 │案 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00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00號│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一│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十三號│ │ │ │ │ │號 │ │ │ 實 ├───┼─────────────┼─────────────┼─────────────┼─────────────┤ │ 審 │確 定│ 九十二年二月二日 │ 九十二年二月二日 │ 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 │ │折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