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五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五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巷23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0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宣告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已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