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2 月9 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8 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90 、1442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