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8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