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8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開裁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
二、按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定有明文。所謂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因其間有牽連關係,故稱為牽連犯。又牽連犯係從一重處斷,是以行為人所為雖為實質數罪,然在刑法上將之視為科刑上一罪,即將數罪準於一罪,僅從其重罪而為處斷,不再處斷輕罪,因此於牽連犯之例,裁判上僅有一罪名(重罪罪名)、一科刑,依法不能分開裁判、分別處斷科刑,先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2日,以94年度訴字第200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於95年3月20日確定;該判決認定聲請人即被告甲○○竊車後行搶,所犯竊盜罪與搶奪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而從一重之搶奪罪論處科刑,上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為憑。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即被告甲○○為牽連犯,依當時有效施行之刑法規定,僅能從一重處斷,論以搶奪一罪,而無法就竊盜及搶奪二罪分別處斷、分別科刑。是聲請人聲請分開裁判,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