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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2號

聲請分開裁判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周淡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8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開裁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

二、按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定有明文。所謂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因其間有牽連關係,故稱為牽連犯。又牽連犯係從一重處斷,是以行為人所為雖為實質數罪,然在刑法上將之視為科刑上一罪,即將數罪準於一罪,僅從其重罪而為處斷,不再處斷輕罪,因此於牽連犯之例,裁判上僅有一罪名(重罪罪名)、一科刑,依法不能分開裁判、分別處斷科刑,先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2日,以94年度訴字第200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於95年3月20日確定;該判決認定聲請人即被告甲○○竊車後行搶,所犯竊盜罪與搶奪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而從一重之搶奪罪論處科刑,上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為憑。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即被告甲○○為牽連犯,依當時有效施行之刑法規定,僅能從一重處斷,論以搶奪一罪,而無法就竊盜及搶奪二罪分別處斷、分別科刑。是聲請人聲請分開裁判,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分開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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