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