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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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