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受刑人
- 乙○○
上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
執聲沒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恐嚇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