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交簡字第10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