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 ○○○ HOANG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 ○○○ HOANG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九五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一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