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 月18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26日以96年度員交簡字第5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33 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已於96年4 月1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