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貳之罪名欄所示之貳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貳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叁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至2 號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犯連續施用第1 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號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號所示之2 罪,均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95年7 月1 日前犯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自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及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相互比較之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 │連續販賣第2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 │1項 │2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8月間某日起至94年5月│93年8月間某日起至94年5月│93年6月某日起至94年5月25│ │ │27日止 │27日止 │日止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941號 │年度毒偵字第4941號 │年度毒偵字第3945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900號 │94年度訴字第1900號 │94年度訴字第166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94年11月18日 │94年11月18日 │95年7月1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900號 │94年度訴字第1900號 │94年度訴字第1668號 │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94年12月12日 │94年12月12日 │95年10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 │不應減刑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