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應減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之罪所處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拾伍日;其中附表編號三、四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共同連續竊盜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共同以犯竊盜為常業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二年 │ 有期徒刑九月 │ 有期徒刑一年 │ 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 │ │ │ │ │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 │ │ │項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自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自九十四年三月間某日起,至│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 │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止 │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止 │九十五年一月下旬某日止 │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本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 │ 事 │案 號│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十八號│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二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一號│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六│ │ │ │ │ │ │號 │ │ 實 ├───┼─────────────┼─────────────┼─────────────┼─────────────┤ │ 審 │確 定│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 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 九十五年四月三日 │ 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不應減刑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不應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 │ 有期徒刑六月 │ 不應減刑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