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5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應減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之罪所處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拾伍日;其中附表編號三、四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共同連續竊盜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共同以犯竊盜為常業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二年        │      有期徒刑九月        │      有期徒刑一年        │    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
│              │                          │                          │                          │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
│              │                          │項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自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自九十四年三月間某日起,至│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              │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止      │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止        │九十五年一月下旬某日止    │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本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
│  事  │案  號│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十八號│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二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一號│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六│
│      │      │                          │                          │                          │號                        │
│  實  ├───┼─────────────┼─────────────┼─────────────┼─────────────┤
│  審  │確  定│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     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     九十五年四月三日     │    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不應減刑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不應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    │      有期徒刑六月        │       不應減刑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