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05 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 月間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05 號),經本院於96年6 月5 日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6年6 月5 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即96年2 月10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