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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8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三、四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竊盜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           竊盜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遂                        │                          │
├───────┼─────────────┼─────────────┼─────────────┼─────────────┤
│  宣  告  刑  │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新臺幣一千折折算一日      │
├───────┼─────────────┼─────────────┼─────────────┼─────────────┤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
│  犯 罪 日 期 │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  後  ├───┼─────────────┼─────────────┼─────────────┼─────────────┤
│  事  │案  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  │
│  實  ├───┼─────────────┼─────────────┼─────────────┼─────────────┤
│  審  │確  定│     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     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     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     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權期間或罰金額│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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