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8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三、四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竊盜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 竊盜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遂 │ │ ├───────┼─────────────┼─────────────┼─────────────┼─────────────┤ │ 宣 告 刑 │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新臺幣一千折折算一日 │ ├───────┼─────────────┼─────────────┼─────────────┼─────────────┤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 │ 犯 罪 日 期 │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 後 ├───┼─────────────┼─────────────┼─────────────┼─────────────┤ │ 事 │案 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 │ │ 實 ├───┼─────────────┼─────────────┼─────────────┼─────────────┤ │ 審 │確 定│ 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 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 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 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權期間或罰金額│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