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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7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叁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7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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