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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七八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雅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七八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宣告刑,減為如附表編號四「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之罪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之罪已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0二號判決意旨參照),附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七八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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