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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六八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均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十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四月十日 │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案號 │一八三八、一九五四號 │一八三八、一九五四號 │├───┬───┼─────────────┼─────────────┤│ 最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 實 ├───┼─────────────┼─────────────┤│ 審 │判決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期 │ │ │├───┼───┼─────────────┼─────────────┤│ 確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 決 ├───┼─────────────┼─────────────┤│ │判決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 │定日期│ │ │├───┴───┼─────────────┼─────────────┤│減刑後之刑 │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五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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