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鈞院94年7月29日以94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應執行刑2年8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