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96年1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 月1 日止,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325 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7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