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應減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自九十四年五月間某日起,至│自九十四年五月間某日起,至││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九十四年七月間某日止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後 ├───┼─────────────┼─────────────┤│ 事 │案 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五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九號││ 實 ├───┼─────────────┼─────────────┤│ 審 │確 定│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 │日 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不應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七月 │ 不應減刑 ││權期間或罰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