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另犯如附表編號3 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與編號3 之罪,本應併執行之,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