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3月27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0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65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17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