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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1項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5月下旬起至95年7月19│95年7月20日             │95年7月20日             │
│              │日止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794號      │年度偵字第6691號        │年度偵字第6691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333號      │95年度易字第890號       │95年度易字第89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95年9月29日             │95年9月29日             │95年9月29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333號      │95年度易字第890號       │95年度易字第890號       │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95年10月26日            │95年10月30日            │95年10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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