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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1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郭麗萍胡宜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因本案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被告
丙○○ (現因本案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 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 2人均應自96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胡宜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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