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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

          弄17號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檢察官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21號、96年度偵緝字第232號、第233號、第234號、第235號、第236號、第237號;96年度偵字第3829號、第3945號、4174號、4349號,追加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5403、5116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979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96年07月04日總統令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3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院於96年6月29日判決後,96年7月13日送達於被告,96年7月14日開始計算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本應於96年7月28日上訴期滿,被告於96年7月20日提起上訴,被告逾96年8月17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被告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