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