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拾參包(合計淨重貳點肆柒公克)及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叁點零肆捌公克)及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61、62、63、6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因強制戒治(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177號)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23包及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
㈠扣案之白色粉末2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3包淨重0.26公克、另20包淨重2.21公克、合計淨重2.4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2990號(95年度毒偵字第3856號卷P.35)及95年10月2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3420號鑑定通知書(95年度毒偵字第3775號卷P.52)2紙在卷可稽,足認該白色粉末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
㈡另95年9月13日扣案之白色結晶顆粒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餘重0.643公克),此有95年11月13日管檢字第0950012121號鑑定書1紙(95年度毒偵字第3775號卷P.57)在卷可稽。
㈢又95年8月2日扣案之白包結晶顆粒2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餘重2.405公克),此有95年11月24日管檢字第0950012120號鑑定書1紙(95年度毒偵字第3775號卷P.59)在卷可稽。
㈣上述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皆為違禁物。再被告甲○○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61、62、6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