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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簡婉倫唐中興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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