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6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611號),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彰簡字第31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1 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分別係如附表1 所示之公司及其他不詳之公司所享有授權發行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均不得擅自重製,亦不得將非法重製物予以散布,竟意圖銷售,基於散布之犯意,未經影音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下同)96年6 月間某日起,以扣案之電腦設備連接網路,自不知名之網站上,透過FTP 或BT程式下載前開著作物之影音內容後,擅自以燒錄機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並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每片新臺幣(下同)30、40元之價格,利用其所申設之「last_exile_x2 」帳號刊登販賣上開影音光碟之訊息,公開陳列供不特定人上網訂購,共計散布賣出約2,000 元之盜版光碟,而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1 所示公司與其他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不詳姓名自然人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持搜索票於同年7 月27日下午2 時6 分許,在丙○○當時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71巷57號4 樓之3 之居所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刑案偵查卷第1-7 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611號卷第6 、7 頁,本院97 年度易字第261號卷第138 、144-147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戊○○、丁○○、乙○○、甲○○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相符(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刑案偵查卷第9 、10、14-16 、40-42 、73-75 頁),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書、認證、原產地證明書、印鑑證明書、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雅虎奇摩電子信箱網頁資料、會員資料、IP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資料、現場照片8 張等件附卷可稽(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刑案偵查卷第21-39 、47-72 、80-123、137-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611號卷第14-25 頁,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1 號卷第19-134、149-236 頁),及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見本院97年度彰簡字第31號卷第8 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 條第3 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其重製後再以銷售方法散布雖有違反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散布違法重製光碟片之行為,然此散布之輕度行為應為重製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反覆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非法重製後販賣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非法重製後販賣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非法重製後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被告以一個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多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起訴,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部分,具有一罪之吸收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素行良好,其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而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以銷售牟利,實無足取,然衡其所得淨利約為2,000 元,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告訴人均就此亦表明沒有意見、不再追究之意,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1 號卷第147 頁),堪認被告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係被告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所得之物;如附表3 所示之物,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所用之物,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明(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1 號卷第145 、146 頁),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至扣案如附表2 所示之物,非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亦明(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1 號卷第145 、146 頁),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併予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有明知如附表2 所示之視聽影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並由他人取得前開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其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之犯意,未經影音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96年6 月月間某日起,以電腦設備連接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每片30、40元之價格,利用其所申設「last_exile_x2 」帳號刊登販賣上開影音光碟之訊息,公開陳列供不特定人上網訂購,因認被告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持有罪。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及扣案如附表2 、3 所示之物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堅詞否認有何明知如附表2 所示之物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行為,辯稱: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物,其並未加以販賣;如附表2 編號2-7 所示之物係其打工任職之公司訓練課程所用之物;如附表2 編號8 所示之物,係其與友人交換而得之物等語,且查,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雖曾一度就扣案之光碟均供承不諱,然警詢、偵訊時,均未就扣案之光碟一一提示予被告確認等情,有本案之卷證資料可資佐證,是尚難僅憑被告於警詢、偵訊時所為之概括自白,作為認定被告上開犯行之唯一證據。準此,依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原則,被告是否明知前開扣案如附表2 所示之物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既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難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因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是被告上揭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其前開已經本院認定成罪之部分,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3 項、第91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1: ┌──┬─────────┬──┬──────────────────┐ │編號│ 片名 │數量│ 著作權人 │ ├──┼─────────┼──┼──────────────────┤ │1 │ 涼宮春日的憂鬱 │ 16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2 │ 蜘蛛人3 │ 5 │ 財團法人錄影及電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 │ │ │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3 │ 鬼眼狂刀 │ 1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4 │ 超昂天使 │ 1 │ 不詳 │ ├──┼─────────┼──┼──────────────────┤ │5 │ 天上天下 │ 1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6 │ Heart │ 2 │ 不詳 │ ├──┼─────────┼──┼──────────────────┤ │7 │ 水鳥 │ 4 │ 不詳 │ ├──┼─────────┼──┼──────────────────┤ │8 │ X │ 1 │ 不詳 │ ├──┼─────────┼──┼──────────────────┤ │9 │ XX │ 2 │ 不詳 │ ├──┼─────────┼──┼──────────────────┤ │10 │ 最終兵器彼女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甜蜜聲優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2 │ 我的主人愛做怪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3 │ 神槍少女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4 │ 武器種族傳說 │ 1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七武士 │ 1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6 │ 吸血姬美夕 │ 1 │ 不詳 │ ├──┼─────────┼──┼──────────────────┤ │17 │ 妖精的旋律 │ 1 │ 不詳 │ ├──┼─────────┼──┼──────────────────┤ │18 │ 神無月.巫女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9 │ 遙遠的時空 │ 1 │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20 │ 愛麗絲學園 │ 2 │ 不詳 │ ├──┼─────────┼──┼──────────────────┤ │21 │ 十二國記 │ 1 │ 不詳 │ ├──┼─────────┼──┼──────────────────┤ │22 │ 勇者傳說 │ 1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23 │ 超時要塞 │ 1 │ 不詳 │ ├──┼─────────┼──┼──────────────────┤ │24 │ 發光 │ 1 │ 不詳 │ ├──┼─────────┼──┼──────────────────┤ │25 │ 聖魔之血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26 │ 太陽之歌 │ 1 │ 不詳 │ ├──┼─────────┼──┼──────────────────┤ │27 │ 相聚一刻 │ 1 │ 不詳 │ ├──┼─────────┼──┼──────────────────┤ │28 │ 花痴妹駕到 │ 1 │ 不詳 │ ├──┼─────────┼──┼──────────────────┤ │29 │ 女王的教堂 │ 1 │ 不詳 │ ├──┼─────────┼──┼──────────────────┤ │30 │ 東京朋友 │ 1 │ 不詳 │ ├──┼─────────┼──┼──────────────────┤ │31 │ 忠臣藏 │ 1 │ 不詳 │ ├──┼─────────┼──┼──────────────────┤ │32 │ 龍櫻 │ 1 │ 不詳 │ ├──┼─────────┼──┼──────────────────┤ │33 │ 改造野豬 │ 1 │ 不詳 │ ├──┼─────────┼──┼──────────────────┤ │34 │ 我的主人我的英雄│ 2 │ 不詳 │ ├──┼─────────┼──┼──────────────────┤ │35 │ 詐欺獵人 │ 1 │ 不詳 │ ├──┼─────────┼──┼──────────────────┤ │36 │ 水星領航員(ARIA│ 2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7 │ 灼眼夏娜 │ 2 │ 不詳 │ ├──┼─────────┼──┼──────────────────┤ │38 │ DC │ 2 │ 不詳 │ ├──┼─────────┼──┼──────────────────┤ │39 │ 太空戰士 │ 1 │ 不詳 │ ├──┼─────────┼──┼──────────────────┤ │40 │ 聖因在上 │ 2 │ 不詳 │ ├──┼─────────┼──┼──────────────────┤ │41 │ 電車男 │ 2 │ 不詳 │ ├──┼─────────┼──┼──────────────────┤ │42 │ 主播台女王 │ 1 │ 不詳 │ ├──┼─────────┼──┼──────────────────┤ │43 │ 圓盤皇上 │ 1 │ 不詳 │ ├──┼─────────┼──┼──────────────────┤ │44 │ 跳耀吧時空少女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45 │ 守護月天 │ 11 │ 不詳 │ ├──┼─────────┼──┼──────────────────┤ │46 │ 永夜 │ 3 │ 不詳 │ ├──┼─────────┼──┼──────────────────┤ │47 │ 我們的存在 │ 1 │ 不詳 │ ├──┼─────────┼──┼──────────────────┤ │48 │ 死神的歌謠真人版│ 1 │ 不詳 │ ├──┼─────────┼──┼──────────────────┤ │49 │ 地獄少女真人版 │ 5 │ 不詳 │ ├──┼─────────┼──┼──────────────────┤ │50 │ 夢幻遊戲 │ 2 │ 不詳 │ ├──┼─────────┼──┼──────────────────┤ │51 │ 金田一真人版 │ 2 │ 不詳 │ ├──┼─────────┼──┼──────────────────┤ │52 │ 超能奇兵 │ 1 │ 不詳 │ ├──┼─────────┼──┼──────────────────┤ │53 │ 魔法少女 │ 1 │ 不詳 │ ├──┼─────────┼──┼──────────────────┤ │54 │ 妹妹公主 │ 1 │ 不詳 │ ├──┼─────────┼──┼──────────────────┤ │55 │ 光劍星傳 │ 1 │ 不詳 │ ├──┼─────────┼──┼──────────────────┤ │56 │ 機魂默示錄 │ 1 │ 不詳 │ ├──┼─────────┼──┼──────────────────┤ │57 │ 零之使魔 │ 1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58 │ 廢棄公主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59 │ GIFT │ 1 │ 不詳 │ ├──┼─────────┼──┼──────────────────┤ │60 │ 貧窮姊妹 │ 2 │ 不詳 │ ├──┼─────────┼──┼──────────────────┤ │61 │ 驚爆危機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62 │ 蒼瞳 │ 4 │ 不詳 │ ├──┼─────────┼──┼──────────────────┤ │63 │ 少女愛上姊姊 │ 2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64 │ 武裝煉金 │ 1 │ 不詳 │ ├──┼─────────┼──┼──────────────────┤ │65 │ KANON │ 2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66 │ DCSS │ 2 │ 不詳 │ ├──┼─────────┼──┼──────────────────┤ │67 │ AIR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68 │ 勇者王 │ 1 │ 不詳 │ ├──┼─────────┼──┼──────────────────┤ │69 │ 死神 │ 3 │ 不詳 │ ├──┼─────────┼──┼──────────────────┤ │70 │ 幸運女神 │ 2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71 │ 機動戰士鋼彈G │ 5 │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72 │ 獵人 │ 3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73 │ 機動戰士鋼彈SEED│ 4 │ 不詳 │ ├──┼─────────┼──┼──────────────────┤ │74 │ MAR │ 2 │ 不詳 │ ├──┼─────────┼──┼──────────────────┤ │75 │ 閃電霹靂車 │ 2 │ 不詳 │ ├──┼─────────┼──┼──────────────────┤ │76 │ 依里野的夏天 │ 2 │ 不詳 │ ├──┼─────────┼──┼──────────────────┤ │77 │ 奏光 │ 1 │ 不詳 │ ├──┼─────────┼──┼──────────────────┤ │78 │ 妖精狩獵者 │ 1 │ 不詳 │ ├──┼─────────┼──┼──────────────────┤ │79 │ 我的裘可妹妹 │ 1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80 │ 人型電腦天使 │ 1 │ 不詳 │ ├──┼─────────┼──┼──────────────────┤ │81 │ 奇諾之旅 │ 2 │ 不詳 │ ├──┼─────────┼──┼──────────────────┤ │82 │ 死筆 │ 1 │ 不詳 │ ├──┼─────────┼──┼──────────────────┤ │83 │ FMP │ 2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84 │ 蒼穹之戰神 │ 2 │ 不詳 │ ├──┼─────────┼──┼──────────────────┤ │85 │ AS │ 1 │ 不詳 │ ├──┼─────────┼──┼──────────────────┤ │86 │ 魔法少女奈幕 │ 1 │ 不詳 │ ├──┼─────────┼──┼──────────────────┤ │87 │ 銀河戰國 │ 1 │ 不詳 │ ├──┼─────────┼──┼──────────────────┤ │88 │ D.N.ANGEL │ 1 │ 不詳 │ ├──┼─────────┼──┼──────────────────┤ │89 │ ONLY LOVE │ 1 │ 不詳 │ ├──┼─────────┼──┼──────────────────┤ │90 │ HINAWARI │ 1 │ 不詳 │ ├──┼─────────┼──┼──────────────────┤ │91 │ 驚爆草莓 │ 1 │ 不詳 │ ├──┼─────────┼──┼──────────────────┤ │92 │ 向陽寫真 │ 1 │ 不詳 │ ├──┼─────────┼──┼──────────────────┤ │93 │ SHATFE │ 2 │ 不詳 │ ├──┼─────────┼──┼──────────────────┤ │94 │ RO │ 1 │ 不詳 │ ├──┼─────────┼──┼──────────────────┤ │95 │ 初辦 │ 1 │ 不詳 │ ├──┼─────────┼──┼──────────────────┤ │96 │ 機器人大戰OG │ 1 │ 不詳 │ ├──┼─────────┼──┼──────────────────┤ │97 │ 嬌蠻之吻 │ 1 │ 不詳 │ ├──┼─────────┼──┼──────────────────┤ │98 │ 蜂蜜幸運草 │ 1 │ 不詳 │ ├──┼─────────┼──┼──────────────────┤ │99 │ 東京之塔 │ 1 │ 不詳 │ ├──┼─────────┼──┼──────────────────┤ │100 │ 壞人們 │ 1 │ 不詳 │ ├──┼─────────┼──┼──────────────────┤ │101 │ 浮華世家 │ 1 │ 不詳 │ ├──┼─────────┼──┼──────────────────┤ │102 │ 神月支與機關槍 │ 2 │ 不詳 │ ├──┼─────────┼──┼──────────────────┤ │103 │ 空姐特訓 │ 1 │ 不詳 │ ├──┼─────────┼──┼──────────────────┤ │104 │ 鐵板少女小苗 │ 8 │ 不詳 │ ├──┼─────────┼──┼──────────────────┤ │105 │ 折翼天使 │ 1 │ 不詳 │ ├──┼─────────┼──┼──────────────────┤ │106 │ 宮 │ 2 │ 不詳 │ ├──┼─────────┼──┼──────────────────┤ │107 │ 聖燄騎士 │ 3 │ 不詳 │ ├──┼─────────┼──┼──────────────────┤ │108 │ 幻想三國志 │ 8 │ 不詳 │ ├──┼─────────┼──┼──────────────────┤ │109 │ 閃電風爆 │ 3 │ 不詳 │ ├──┼─────────┼──┼──────────────────┤ │110 │ 魔幻紀元 │ 2 │ 不詳 │ ├──┼─────────┼──┼──────────────────┤ │111 │ 超魔法大戰 │ 2 │ 不詳 │ ├──┼─────────┼──┼──────────────────┤ │112 │ 泡妞寶典 │ 1 │ 不詳 │ ├──┼─────────┼──┼──────────────────┤ │113 │ HAPPY │ 1 │ 不詳 │ ├──┼─────────┼──┼──────────────────┤ │114 │ 七龍珠GT │ 1 │ 不詳 │ ├──┼─────────┼──┼──────────────────┤ │115 │ 薔薇少女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16 │ 被封印的卡片 │ 1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17 │ 里見八犬傳 │ 1 │ 不詳 │ ├──┼─────────┼──┼──────────────────┤ │118 │ 池袋西公園 │ 1 │ 不詳 │ ├──┼─────────┼──┼──────────────────┤ │119 │ H2 │ 2 │ 不詳 │ ├──┼─────────┼──┼──────────────────┤ │120 │ 非關正義 │ 1 │ 不詳 │ ├──┼─────────┼──┼──────────────────┤ │121 │ 甜心空姐 │ 1 │ 不詳 │ ├──┼─────────┼──┼──────────────────┤ │122 │ 蟲師 │ 1 │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23 │ 時空幻境 │ 1 │ 不詳 │ ├──┼─────────┼──┼──────────────────┤ │124 │ 戀之魔法糖 │ 1 │ 不詳 │ ├──┼─────────┼──┼──────────────────┤ │125 │ 風味絕佳 │ 1 │ 不詳 │ ├──┼─────────┼──┼──────────────────┤ │126 │ 淚光閃閃 │ 1 │ 不詳 │ ├──┼─────────┼──┼──────────────────┤ │127 │ 我愛芳鄰 │ 1 │ 不詳 │ ├──┼─────────┼──┼──────────────────┤ │128 │ VDEN │ 1 │ 不詳 │ ├──┼─────────┼──┼──────────────────┤ │129 │ 天使之卵 │ 1 │ 不詳 │ ├──┼─────────┼──┼──────────────────┤ │130 │ ZAIZEN │ 1 │ 不詳 │ ├──┼─────────┼──┼──────────────────┤ │131 │ 今天的3年2班 │ 2 │ 不詳 │ ├──┼─────────┼──┼──────────────────┤ │132 │ 現研社 │ 1 │ 不詳 │ ├──┼─────────┼──┼──────────────────┤ │133 │ 向陽素描 │ 1 │ 不詳 │ ├──┼─────────┼──┼──────────────────┤ │134 │ 超時空戰警 │ 1 │ 不詳 │ ├──┼─────────┼──┼──────────────────┤ │135 │ 羅剎之劍 │ 1 │ 不詳 │ ├──┼─────────┼──┼──────────────────┤ │136 │ 龍之一族 │ 2 │ 不詳 │ ├──┼─────────┼──┼──────────────────┤ │137 │ 魔法世界 │ 1 │ 不詳 │ ├──┼─────────┼──┼──────────────────┤ │138 │ 格鬥之眼 │ 1 │ 不詳 │ ├──┼─────────┼──┼──────────────────┤ │139 │ 天使同盟 │ 1 │ 不詳 │ ├──┼─────────┼──┼──────────────────┤ │140 │ 兔寶貝大冒險 │ 1 │ 不詳 │ ├──┼─────────┼──┼──────────────────┤ │141 │ 緊急逃亡 │ 1 │ 不詳 │ ├──┼─────────┼──┼──────────────────┤ │142 │ 聖域傳說 │ 1 │ 不詳 │ ├──┼─────────┼──┼──────────────────┤ │143 │ 鋼鐵勇士 │ 1 │ 不詳 │ ├──┼─────────┼──┼──────────────────┤ │144 │ 幻想大陸戰記 │ 1 │ 不詳 │ ├──┼─────────┼──┼──────────────────┤ │145 │ 失落神劍 │ 2 │ 不詳 │ ├──┼─────────┼──┼──────────────────┤ │146 │ 幻想水滸 │ 1 │ 不詳 │ ├──┼─────────┼──┼──────────────────┤ │147 │ 銀翼 │ 2 │ 不詳 │ └──┴─────────┴──┴──────────────────┘ 附表2: ┌──┬─────────────────┬─────┬─────────┐ │編號│片名 │數量(片)│著作權人 │ ├──┼─────────────────┼─────┼─────────┤ │1 │秋葉原 │1 │不詳 │ │ │ │ │ │ ├──┼─────────────────┼─────┼─────────┤ │2 │改變 │3 │不詳 │ │ │ │ │ │ ├──┼─────────────────┼─────┼─────────┤ │3 │NDO │2 │不詳 │ │ │ │ │ │ ├──┼─────────────────┼─────┼─────────┤ │4 │夢想起飛 │1 │不詳 │ │ │ │ │ │ ├──┼─────────────────┼─────┼─────────┤ │5 │和自己賽跑的人 │1 │不詳 │ │ │ │ │ │ ├──┼─────────────────┼─────┼─────────┤ │6 │分享的力量 │1 │不詳 │ │ │ │ │ │ ├──┼─────────────────┼─────┼─────────┤ │7 │生命的輓歌 │1 │不詳 │ │ │ │ │ │ ├──┼─────────────────┼─────┼─────────┤ │8 │飛輪少年 │1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9 │無責任艦長 │1 │不詳 │ │ │ │ │ │ ├──┼─────────────────┼─────┼─────────┤ │10 │新無責任艦長 │1 │不詳 │ │ │ │ │ │ └──┴─────────────────┴─────┴─────────┘ 附表3: ┌──┬────────────────────┬─────┐ │編號│ 扣案物 │ 數量 │ ├──┼────────────────────┼─────┤ │1 │盜版光碟半成品 │318片 │ ├──┼────────────────────┼─────┤ │2 │空白光碟 │22片 │ ├──┼────────────────────┼─────┤ │3 │棉套 │20只 │ ├──┼────────────────────┼─────┤ │4 │電腦主機 │2臺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